关于制定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05-22 15:59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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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八届市委第19次常委会、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及市深改工作领导小组第10次全会关于全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要求,我局通过召开定价听证会和价审会集体审议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水类别

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将苏马荡用水类别明确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二、供水价格

1.根据苏马荡季节性用水特点,实行季节性自来水价格,苏马荡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基价分别为5.55元/立方米、6.79/立方米、7.79元/立方米。6月至9月,居民、非居和特种用水价格在基价的基础上分别按4.5%、8%、10%进行加价;10月至次年5月,非居和特种用水价格按基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6月至9月居民生活用水加价收入全额反补后确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型

时间

价格

污水处理费(代收)

终端执行价

居民生活用水

10月至次年5月

5.01

0.85

5.86

6月至9月

5.80

0.85

6.65

非居民生活用水

10月至次年5月

6.79

1.20

7.99

6月至9月

7.33

1.20

8.53

特种用水

10月至次年5月

7.79

1.20

8.99

6月至9月

8.57

1.20

9.77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加价收入的使用

实行季节性自来水价格后,居民生活用水6月至9月加价收入全额用于反补10月至次年5月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加价收入用于实施户表改造、补偿供水成本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等。

四、落实优惠政策,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包括定补优抚对象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义务兵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凭借相关身份证明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优惠政策,优惠标准为每户每年享受免费水量20立方米,由供水公司直接抵减,超出水量再进行收费,免费水量结余不跨年,不结转。

五、执行区域及时间

此次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执行区域为利川市清源供水公司苏马荡分公司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谋道老集镇供水管网覆盖用户自来水价格仍按“利发改价格〔2010〕5号”文件批复标准执行。上述自来水价格从2018年6月1日抄见表量起执行。

六、其他事项

请你们要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社会矛盾。注意水价制定后各方面的反映,有什么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利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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