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检察院办理又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6-26 16:54  

本网讯(通讯员 陈小玲 罗克江 袁利超)6月15日,被告人刘家菊家属向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缴存人民币2250元。至此,一起因生产销售假蜂蜜由利川市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2250元,已执行到位。

2017年11月29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制售假蜂蜜,该局迅速赶到“蜂蜜”熬制现场,未发现蜂蜜原料,但有“蜂蜜”成品204瓶,各种熬制原材料若干,执法人员便当场查封了熬制原料。经检测,熬制原材料主要是白砂糖、明矾、蜂蜜香精等,而“蜂蜜”成品蔗糖项目不符标准,铝残留量(157mg/kg)项目严重超标,当事人刘家菊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便移送至利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原来,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家菊在一租住房里用自来水、白砂糖、明矾、蜂蜜香精等原料按一定比例熬制成“蜂蜜”进行销售,先后共计销售获利225元。

2018年3月22日,该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家菊的犯罪行为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触犯了刑法外,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家菊支付假蜂蜜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2250元、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了对食药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5月28日,法院宣判被告人刘家菊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假蜂蜜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2250元,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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