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即将发放!
快来看看需要注意的事项吧!
领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领补贴的对象
1.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进行了就业登记,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人员(简称“4050”)。具体包括如下:
(1)国企关闭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集体企业下岗失业;
(3)失地农民;
(4)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6)残疾人;
(7)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2.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
(二)申领补贴的条件
上述各类“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内(就业援助卡)页面须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等资料,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统一样式);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将2、3、5、6、7、9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类别需提供:
1.国企关闭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失地农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人均耕种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证明,并经乡镇政府盖章认可)。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保证;
4.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残疾人:残疾证;
6.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
(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或加盖代收银行公章的个人缴纳社保费的电子凭证)原件;
(六)灵活就业人员证明;
(七)有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2份)。
补贴原则
(一)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二)外籍在我市参保或我市户籍在外参保转回申报的应出具在外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证明。
补贴标准及执行期
(一)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
(二)养老保险费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医疗保险费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00%以上部分不予补贴(按缴费税务凭证计算)。
(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执行期从年满“4050”后的次月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执行期从离校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四)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后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相关事宜及要求
(一)与单位、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由用工单位、企业申报缴纳,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二)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及失地农民,已经享受一次性缴费的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不得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五)对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者取消其享受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补贴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
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1日止(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办理地点:
利川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园路13号)四号窗口。
附件1:1.利川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2:利川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所需资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统一样式);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将2、3、5、6、7、9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类别需提供:
1、国企关闭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失地农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人均耕种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证明,并经乡镇政府盖章认可)。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低保证;
4、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残疾人:残疾证;
6、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
(五)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税务凭证(或加盖代收银行公章的个人缴纳社保费的电子凭证)原件;
(六)灵活就业人员证明;
(七)有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2份)。
注:外籍在我市参保或我市户籍在外参保转回申报的应出具在外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证明。
编辑|周青帝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业务合作:0718-721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