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提示]:以借款和入股的形式投资开发水电站存在风险

08-22 11:33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在丽水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2006年4月10日,叶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8日和6月14日,张某某夫妻被丽水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4月3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及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6月18日,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叶某某、金某某也受到相应的惩处。

其作案手段主要有:

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张某某担任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他身份转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点。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江西省永新县永新宾馆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名义,按18%的年息向灯塔村的170名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

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张某某在灯塔村范围内的集资额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因而他将目光转向社会公众。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按15‰、19‰、20‰不等的月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94余亿元。

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20‰的月息,向浙江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5万元。

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2005年8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某商议,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由张某某聘任叶某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以叶某某个人作为借款方,并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其中以叶某某的名义集到的存款有6963万元,张某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万元。叶某某将所吸收资金中的5258万元汇入张某某和金某某的账户,由金某某具体负责核对上述存款数额,并开具收款收据,帮助支付利息,再按张某某的要求将存款汇到指定账户。

[案件警示]

利川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和可开发量大。小水电利润丰厚,但投资金额也不低,单靠一家一户难以支撑其资金需求,因而高息借款成为融资的主要手段。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投资者,切实增强识别、防范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对各类投融资行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务必牢记:

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需自行承担损失风险。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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