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川网讯(通讯员 陈小玲 秦昌林)11月5日,一起因服刑人员狱中学法,认为对其累犯认定有误,遂向检察机关申诉,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将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的刑期改判为七年零二个月,刑期缩减9个月的再审案件正式生效。
据悉,该案是利川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申诉人申诉的对刑事判决不服等事项,由履行控告申诉职能的综合检察部进行监督,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后并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在湖北省恩施州也尚属首例。
朱某某,1990年出生,2007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2013年又因贩卖毒品被抓获,2014年利川市法院一审判决时认定其为累犯,遂从重处罚,判处朱木金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到恩施监狱服刑后的朱木金在劳动改造之余,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发现2014年法院对其贩卖毒品罪判决时认定其为累犯有误,向恩施州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核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其第一次犯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不应认定为累犯。
2018年1月5日,恩施州检察院将该申诉案件交由利川市检察院办理,1月16日,利川市检察院收到相关申诉材料后,立即交由案件管辖部门——综合检察部迅速办理。经该案承办人审查后决定提交该院检察委员会审议,3月29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8月31日,利川市法院作出再审决定,10月17日,该案在恩施监狱开庭审理,利川市法院采纳了申诉人朱某某的辩解意见及公诉机关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判决,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