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间利川 昨天
一对原本恩爱男女,因缔结婚约不成,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彩礼人民币80000元。
原告肖某某系原告肖某、陈某某之子,被告刘某系被告陈某、李某之女。2017年,肖某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三原告给三被告门户礼20000元。
2017年农历腊月,肖某某与刘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三原告向三被告给付礼金80000元,并给刘某购买了“三金”(手镯一个、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双方同居生活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刘某与肖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离开肖某某家后未再返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
社会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之时大多不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数额较大的彩礼往往是双方父母之间为双方缔结婚约进行的财产往来,在返还彩礼时,女方父母亦应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中,原告肖某某的父母为其订立婚约分两次向被告刘某及其父母给付了彩礼100000元,并给刘某买了“三金”。三原告向三被告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系家庭财产的支出,三被告系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婚约不成时,三被告亦应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肖某某与刘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逾半年,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彩礼,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80000元。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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