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有必要同时缴纳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吗?

11-30 10:50  

湖北12333

情景一

Q

在老家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到深圳打工,工厂里也缴纳了社保。请问二者冲突吗?需要一直这么缴下去吗?怎么办?

您在老家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已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和在深圳工厂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同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建议同一个时间段内选择一边缴费,不要两边重复缴费(若现在随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老家的居民养老保险需要暂停缴费)。

若现在在外地打工,随单位参保,离职后您可在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窗口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保缴费,也可以选择在户籍地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离职后您的经济条件有限,允许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多缴多得。

情景二

Q

如果这两个保险都缴纳了15年,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情景三

Q

若不能领取两份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应该按哪一个缴费基数发放呢?另一个缴纳的费用怎么办?会退吗? 

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符合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领取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建立的多种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其中一个,终止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政策链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政策包括: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办理两个养老保险衔接的时点为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在两个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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