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本地区《利川市关于下达2016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涨价补助)核发实施方案》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单位提出意见,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公示时间: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财政局:0718-7285778
运管所:0718-7282486
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12月4日
根据恩施州财建发〔2018〕623号文件精神,按照利川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涨价补助) 的通知》利财建发〔2018〕47号文件要求,为了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工作,切实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鄂财建发〔2015〕322号和《湖北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细则》鄂交运〔2016〕6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长向江权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由所城客办负责相关业务,刘艳具体负责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二、油价补助资金的核算基本原则
通过完善城市和集镇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和新能源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
三、2016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情况
根据(利财建发〔2018〕47号)文件,2016年度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涨价补助)47万元,其中:涨价补助资金34万元;奖励补助资金13万元。
四、2016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范围
经依法取得公交经营资格的城市公交企业,所属公交车合法运营,2016年度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80辆享受公交车补贴,必须是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含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审核、通过车辆。
五、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资金测算政策规定
根据(利财建发〔2018〕47号)文件,补助资金按照所有实际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80辆标台数平均分配。
六、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对象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受补对象以营运车辆所属公司为主体进行申报。
2、申报车辆提供新能源运营补助车辆明细申报表、特许经营合同、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机动车购置发票、承运人责任险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复印件。
3、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
3、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申报审核表。
七、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资金的核算方法
城市公交受补车辆按照标台换算标准,按照每标台补助金额平均分配。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方法与管理技术》建综〔2001〕255号文件规定标台折算方法:按车辆长度折算标台,5米到7米车折算为0.7标台;7米到10米的为标准车,标台为标准车的单位;10米到13米车,折算为1.3标台。
新能源运营补助金发放前公示:全市所有受补车辆补贴金额核算完成后进行汇总,在确认补贴资金全部核算清零并报利川市财政局审核后,我所与财政局同时在部门网站及办公场所、车辆所属公司将单车补贴金额、具体受补对象及预存入银行帐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利川市财政局、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咨询。公示电话:财政局0718—7285778、运管所:0718—7282486
公示结束后,各受补车辆所属公司必须向我所提交具体受补对象对公示内容确认的亲笔签名备案。
八、新能源运营补助资金的发放程序及时间
公示结束,在未接到对公示有异议或有投诉已处理的情况下,由利川市财政局负责通知承担专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商业银行将公示的单车补贴金额转入已公示的具体受补对象的银行帐户或银行卡中。
具体发放时间以银行开始划转补贴资金时间为准。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