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要求,结合《利川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利川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27日
利川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4〕21号),《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利川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利川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进行专账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商务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网络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并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
(二)符合国家和省州专项财政政策的规定要求。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村产品上行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支持服务中心建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培训工作要符合《利川市党政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利财发〔2014〕111号)和《利川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利财发〔2014〕1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比选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四)所有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合同及工程进度拨付(具体进度及拨付比例按招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执行)。
(五)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农村产品上行项目。包括农产品网络品牌培育及推广;农产品电商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电商主体培育;农产品电商冷链体系建设;农产品电商初加工项目建设;互联网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市级农产品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乡镇物流配送站建设;村级物流配送终端建设。
(二)支持市域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乡镇电商服务站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点建设。
(三)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培育电商发展人才。
(四)支持符合项目要求的农村电商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五)其他符合项目要求的资金支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利川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汇总表(含资金安排)》,明确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项目单位资料齐备。项目单位要有申报文件、建设方案、政府决策文件或会议纪要、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和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按阶段经验收小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按程序按工程进度分批次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照与项目承接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人和企业近五年来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四)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承接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必须是项目中标单位或在本市设立的公司。
(二)项目单位向商务局申请资金,项目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的申请资料由商务局组织审核小组或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商务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18年12月前实施完毕并且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备案和验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市商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商务部关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工作要求,现将项目信息公示如上,项目信息接受公众建议及监督,如有意见、建议、咨询、投诉举报信息,请致电0718-7295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