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利川2018年度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01-07 15:24  

指间利川 5天前

利川市2018年度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2018利川市全年共受理和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251件,全年完成食品快检8906批次,完成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1698批次。

全年查办食品药品一般程序违法案件415件,罚没款246.45万元,端掉黑窝点15处,移送涉刑案件3起,判决4人。

为进一步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十起案情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食品药品案件,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努力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重庆※※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位于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7位食品零售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从中发现经销商从程※※处购进的白酒票据上均标示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的信息,且7位食品零售户现场出示的“检验报告”均与其销售的各品种、各批次白酒不相符。

经查: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5日,当事人先后向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蒋※※等10位食品零售户销售了※※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镇洞藏老酒、散装苞谷酒、散装高粱酒,货值金额合计29849.00元;盖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公章的信息,实则为虚假市场主体信息,当事人实际在万州某地违法生产,开具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10位食品零售户7个白酒品种的“检验报告”有16份是虚假报告,且所售4个品种的程※※牌白酒,总酯检验结论不合格,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2.并处罚款121000.00元。

利川一村民误饮酒精致双目失明案

2018年2月6日,吴※国侄女吴※萍向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吴※国在吴※处喝酒后出现头晕、视线模糊等症状,现在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希望利川市食药监局调查处理。

接诉后,利川市食药监局迅速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于同日对吴※处存放的散装“白酒”予以扣押。经查,吴※提供的“白酒”,实为其子转手一店名为“※※牛肉面”内所剩的燃料酒精,而非食用白酒。同时,为了民事案件需要,特请来公益律师参与调查,并为吴※国诉讼代理至法院。后经法定机构检测,送检“白酒”中甲醇成分含量高达6.56mg/ml,造成了吴※国双目失明;6月21日,对原告作出了二级伤残鉴定意见。

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吴※等四被告赔偿原告吴※国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22439.12元。 

利川※※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白酒案

2018年7月9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利川市※※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系伪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要求立案调查。

同日,涉案产品被依法扣留。2018年7月11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三个品批白酒中的部分“海之蓝”“天之蓝”白酒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系吕※※合伙人陈※※从南京徐※※处购进108瓶,来源渠道不明,当事人承认其属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0160.0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共计100瓶;2.并处罚款60480.00元。     

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案

2018年8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举报,称其于6月13日在利川市福※堂生活超市交了3580.00元用于购买保健食品,投诉人于8月14日到其超市购买了3样产品(嘉德牌卵白蛋白口服液及两样装饰品),一共花费1200.00元,后退了2380元,投诉人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称其店销售产品时带有强迫性质。

接此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的40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以赠送礼品吸收会员办理泡脚卡,连带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并通过微信网购的方式购进螺旋藻麦胚芽等35个品批产品,货值金额6928.3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35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2.并处罚款20000.00元。 

谭※※经营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肉品案

2018年10月1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冻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进口冷冻阿兰那(牛肚子)、豚肉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限期5日内提交该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5日后仍未能提供。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9月13日和9月2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麒麟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购进20盒进口冷冻阿兰那(牛肚子)和31盒冷冻豚肉,货值金额146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阿兰那(牛肚子)、冷冻豚肉共44盒和违法所得;2、并处罚款54825.00元。

利川市汪营镇※※智力开发园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17年11月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给幼儿园小朋友使用的652把匙抽样送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2018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提供给幼儿园小朋友使用的720个碗抽样送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也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于罚款20000.00元。

何※※、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2018年3月2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对何※※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的标准,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何※※2017年4月23日以3000元/月聘请重庆市吴※※做师傅,主要在该店负责制作油条、包子、馒头工作。样品铝含量为581mg/kg,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上述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每千克应小于或等于100毫克,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行为。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孙※※销售假药犯罪案

2017年10月21日,孙※※通过淘宝店找卖家刘※购买“持久猛男”和“澳洲袋鼠精”各5盒,共计100瓶,然后在自己开设的“※※保健行”销售。案发后现场查获“持久猛男”2瓶,“澳洲袋鼠精”空盒子。经查其销售获款2300.00余元。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公司检测,两种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孙※※购买的上述保健药品100瓶,共售出98瓶,获利1000.00元。此外,孙※※在淘宝网店购买的此保健药品无相关票据、许可证及合法药品批准文号。孙※※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无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依法应按假药论处的保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并禁止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利川市※※诊所未按规定要求储存、养护药品案

2018年8月6日18时许,利川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李※※因身体不适,在妻子陪伴下于8月6日17时许到利川市※※诊所输液,后回家途中行至※※小区4号楼电梯入口时,李※※忽觉不适并倒地,后经谋道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8月6日,得知情况后,谋道镇食药监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利川市※※诊所进行现场核查,2018年8月7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利川市※※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诊所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药品的进货验收制度、储存养护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利川市※※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8年10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利川市※※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药品、医疗器械库房合格品区货架上有17种21批次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2.罚款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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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俊锦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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