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连线】多地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在哪里领取死亡待遇?

02-22 10:08  

湖北12333

多地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

询者王先生近期致电省本级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询问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死亡待遇领取地的问题。

王先生

我是企业的劳资人员,我单位现有一名48岁女员工2012年进入单位,随单位参保缴费至2018年10月。该员工之前在户籍地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8年,现突发意外事故死亡,请问该员工应在哪里领取死亡待遇?

省本级12333

依据《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第十一条规定,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在每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均不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户籍地,在户籍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户籍地要承担兜底责任,按规定归集其在各地的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参照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则确定死亡待遇领取地,各参保地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至该地,由该地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支付死亡待遇,清退个人账户。因此,该员工应在户籍地办理死亡待遇领取手续。

 

(以上答复仅适用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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