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什么是社保临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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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临时账户?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需要注意的几点: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临时账户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转出地应当将建立临时账户期间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转出(含补缴),其中,个人账户计算利息,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先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再将临时账户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某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累计缴费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缴费满10年的一般账户所在地,在该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该地。
临时账户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在每个非户籍地建立的一般账户均不满10年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至户籍地,在户籍地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户籍地要承担兜底责任,按规定归集其在各地的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