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利川通报四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07-01 10:15  

指间利川 3天前

2019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严准入、堵源头,强监管、重处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未发生较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现通报4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增强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严管、严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胡丹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案。根据国家总局转办函,一投诉人称在今年3月10日从拼多多网上购买的粽子无标识标签,粽子经营者为我市个体经营户胡丹。3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发现其成品售卖区有一袋真空打包的粽子,外包装无标识标签。胡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无标识标签的粽子,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利川市润康大药房销售假药案。今年元月,原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查证利川市润康大药房于2018年8月从武汉一家保健品店购进“植物伟哥”和“德国黑金刚”各10盒,然后在自己药房销售。案发后,现场核查已销售完毕,销售获款3846.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364.00元的行政处罚。

3、程小超(利川市三小时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今年4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其在某酒店楼下蛋糕店购买的蛋糕、饼干过期。经查,该店经营的指想交盆友手指饼和沾沾爽均是2018年11月11日从武汉晨婕食品包装一站式购物中心购进的,至检查时止分别销售21瓶、22瓶,货值金额31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作出罚没款5282.57元的行政处罚。

4、胡敏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案。2019年1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利川市交警执法人员通知在利川市杨柳寺村有人用面包车运有一车药品,情况可疑。经查,胡敏驾驶车牌为鄂Q21P77的面包车存放有补肾强身胶囊等11种(13批次)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004.0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该局依法作出罚款8008.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形成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并对相关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立食品药品违规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着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

希望全市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全力落实好主体责任,守法诚信,严格自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倾情作为。

编辑|向俊锦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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