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直播管理办法(试行)》《利川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利川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08-17 09: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理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经利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直播管理办法(试行)》、《利川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利川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敬请广大市民及单位积极建言,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我们将根据征求的意见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公众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反馈意见。

邮件地址:利川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大楼1304室;

联系电话0718—7289489;传真0718—7264222;

电子邮箱:973913122@qq.com。

特此公告

利川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

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直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监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项目开标环节或者竞(拍)卖环节的直播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直播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过程;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过程;

(三)国有产权交易竞(拍)卖过程;

(四)农村综合产权处置过程。

第四条  直播的方式采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LED屏和“云上利川”在线直播等方式同步进行。

第五条  在线直播数据采集的设备设施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安装和调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市融媒体中心完成数据采集,在线直播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

用于直播的设备设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护,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市融媒体中心,由市融媒体中心维修。

第六条  直播现场秩序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现场依法依规、健康有序。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在线直播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直播现场全程管理。

直播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并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第八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直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在线直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直播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理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建设工程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在备案时向备案部门作出说明。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投标、否决投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集中单列。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特殊性要求和设立的特别条款,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要予以说明或调整。招标文件中应设置投标廉洁承诺约束条款及事前信用承诺要求,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业主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行性进行集体会审后,由招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发布。

第七条 招标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纳入招标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实行“一标一查”,对上述约定条款进行核查,未列入的,招标文件备案不予通过。

第八条 按照“节约财政资金、保障直接成本、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价格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投资预算、工程造价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资料及工程造价说明、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及投资评审说明等资料,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及特点,集体研究制定项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评审价。

(二)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制,对投标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恶意低价情况发生,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投标报价明显较低的投标文件予以重点审查,若有疑问可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在此基础上,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投标文件予以废标。

(三)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除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介发布外,还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在利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利川网采购招标栏目、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未在利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利川网采购招标栏目、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发改、综合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补充发布或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提高效率,优化程序,依法依规分层分类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

(一)投资评审不满40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选择以下方式招标采购:

1、在小型建设工程承建商数据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形式选择项目承建企业。

2、按《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公共资源局【2019】24号)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三种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二)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州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负主体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协调下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监管(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社会监督)和以行业(部门)监管为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一)招标人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二)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财政局和其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每年的项目情况通报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由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建立台帐。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标中(包括开评标现场)及标后的日常监督。

(四)监察、公安、检察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动办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对政府投资规模进行调整的,招标人应当按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执行。一是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二是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估算。三是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四是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及对财政投资评审进行调整的,无特殊情况,业主及施工单位不得变更已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增加工程。如出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设计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                             

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在中标价10%以内(不含)的,由施工单位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包括增加工程的原因和增加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场核实,并由项目招标人负责变更增加工程的预算审定或请具有资质的中介部门核定,不再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但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增加工程在中标价10%(含)以上或单项变更工程增加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由招标人和施工企业根据现场踏勘情况,重新组织设计评定后拟定增加工程量清单及编制预算,涉及到项目内容变更的,按照第十一条执行;招标人将变更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审核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和增加工程量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章   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并履行合同。如有违约情况,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应结合项目实际设定相应廉政承诺条款,将履约保证金的20%与廉政承诺的履行情况挂钩。招标人应在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签订后15日内将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报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标后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招标人日常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巡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协助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抽查、财政部门动态评审。

日常管理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施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招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不能履约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招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条款中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无故脱岗的行为约定违约金等内容。

招标人要加强对落实工程建设“五制”、“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到位及押证上岗制度等现场施工、监理的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按日记载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招标人对中标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每月要进行不低于3次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记载、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中标人必须建立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工作台帐,及时改正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监督检查联动执法机制。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抽查和综合检查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建立违法案件联动查处机制,充分利用各行业部门的办案资源和力量,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方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巡查,原则上每月巡查不少于在建项目的10%。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属于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协助监管,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适时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投资效率等进行动态评审。

(二)监督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违规出借资质和营业执照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项目管理班子与中标承诺是否一致,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是否低于招标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事项进行报批;是否按规定进行预(决)算,资金拨付是否严格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负责对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受理和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和组织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十五日内通报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综合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形成监督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施案件移送应提供如下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办理回执事宜。受理移送案件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返还移送部门,同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建立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含对应的程度标准)、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惩戒办法,向社会公开。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一般失信行为进行约束的处理意见(试行)》(鄂公共资源局【2018】41号)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形成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并将“黑名单”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按照纳入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并予以公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记录的。

(二)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处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的。

(三)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串通投标或以贿赂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以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涂改、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八)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九)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提供虚假工作成果资料或工作成果资料存在重大缺陷,使工程建设质量、工期、造价受到重大影响的。

(十一)按规定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其他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及其与他人组成联合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黑名单”的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一)对处于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执行期的当事人,应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对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公示期的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投标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未被市场禁入、未被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资格的其他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以及正在“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因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恶性极端事件等的。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受理。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若出现任何形式的泄密以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严格追查泄密来源,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巡查,对招标人履职不到位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评标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改)、《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5号)等规定,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考评工作,及时更新和维护评审专家库,确保运行高效、管理科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严守法纪规定,公正、客观、廉洁做好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部门、评标专家库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的请托,人为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人为影响项目设计、项目评审及其他第三方部门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上述及其他干扰招投标工作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所涉中介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市场准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所涉评标专家即行中止评标资格,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属社会人士的,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涉其他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所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政府担保及借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

利川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国土整治、交通、水利水电五类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审批手续齐全、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小型承建商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承建商动态数据库的建立。

(一)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印发的《利川市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利政规【2017】3号)下发后建立的五个子库即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国土整治、交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库继续有效。

(二)市住建、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入库备案及考核退库办法并组织实施,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日常备案方式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建商库进行维护(即备案入库扩建或考核不合格强制退库),并将小型建设工程承建商数据库即时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

第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招标、投标、开标、定标程序。

(一)招标人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投资预算、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资料及工程造价说明、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及投资评审说明等资料,结合我市上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平均节约率集体研究制定项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评审价,招标项目的节约率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平均节约率,上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平均节约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并在网上公示。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项目以文件形式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函中要说明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已具备招标条件,详细列明招标需求(招标需求内容应包含项目说明、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设计图纸〈含文字说明〉、工程量清单、建设工期、付款方式等);项目业主单位须对公函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公告(利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利川网采购招标栏目、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部门采购栏目)的形式向承建商数据库内的所有承建商发出投标邀请,潜在投标人应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公告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招标文件。

(四)参加投标的小型承建商应按投标邀请书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发布招标公告5日后(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应顺延),投标人代表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在承建商数据库中备案的项目经理。

(六)投标人代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则失去此次投标资格。

(七)开标时,由招标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承诺函及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核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步开标程序。投标承诺函必须完全响应招标公告的内容,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文件。

(八)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为随机抽取,抽中中标幸运号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若只有1家合格投标人响应招标,则可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若无潜在投标人响应招标,修改招标公告相应内容后再行抽取;若招标公告发布两次后仍无潜在投标人响应招标的,可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内若无质疑或投诉,公示期满后中标候选人应在3日内交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中标人应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二)合同的签订实行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

(三)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则取消其利川市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建商资格并按《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一般失信行为进行约束的处理意见(试行)》(鄂公共资源局【2018】41号)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公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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