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有哪些?
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有哪些作用?
答
1.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问
谁来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
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拟调入机构出具的调函前来办理(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个人社保等应同时转出)。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转递?
答
转递档案时,档案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或清单,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接收手续?
答
1.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前往拟调入机构开具调函。
2.到现存档机构调出档案。
3.办理档案存入手续。
问
哪些材料应及时归档,如何办理?
答
1.国内学历学位材料。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
2.国(境)外学历学位材料。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盖钢印的本人持有无须归档)。
3.职称材料。携带介绍信持有效证件办理。
4.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所在党组织派专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5.工作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6.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