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网上售卖红豆杉木料险获刑

12-03 09:03  

本网讯(通讯员王玲)“我一直不晓得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不能进行买卖,因此触犯了法律,都是不懂法惹的祸。”日前,廖某某在接受利川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讯问时如是说。

2017年7月,廖某某在户外徒步时,看见一农户家柴房内一节旧木料疑似阴沉木,便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回家。后廖某某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见他人在网上售卖的红豆杉与自己之前所购买的木料相似,遂也将该木料挂在网上销售。后经举报而案发。经鉴定,此节木料为红豆科红豆杉属木材,属《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一级保护植物。截止案发,其木料尚未售出。

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审查案件后,利川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涉案木料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且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廖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后做事我会更加小心谨慎,只要是违法的事情绝对不做,我还会多给身边的朋友宣传,不能为了赚钱而去做违法的事情。”

检察官提醒:随意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均会受到法律的打击。利川市森林资源丰富,境内重点保护植物众多,请大家擦亮眼睛,管住手脚,依法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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