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01-08 11:20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5号)提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各省(区、市)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明确了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基金运行情况差异较大,为避免基金收支出现大幅度波动,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采取先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过渡。

二、明确了“五统一”内容要求

明确“五统一”工作要求。即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执行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待遇计发上,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为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政策平稳过渡,《实施意见》明确全省尚未全部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缴费政策、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及调整办法等,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逐步过渡。

三、明确了省级调剂金管理有关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省级调剂金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征缴收入中筹集,不动用各地历史结余,省级调剂金按照全省6个月左右支付能力保持平衡。省级调剂金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使各地基金收支余缺可在全省范围内调控,提高了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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