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拟定了《利川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办法,改进工作,完善条件,遵照执行。
附件:《利川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2月25日
利川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和规范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管理的单位,由本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监管要求。
第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属于当年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采购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一)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标准限额内的项目;
(二)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三)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经依法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
(一)部门集中采购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具备组织招标的相应能力,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内部监督管控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八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临时成立由单位领导、纪检、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专班由采购单位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及管理、业务人员组成。
部门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管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专班负责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收集、整理项目工作档案。
第九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确定的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均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部门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推荐的侯选中标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有单位使用人、财务负责人、纪检负责人共同签字,强化内部牵制和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确保其资金来源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妥善收集、保管采购活动纪录、各类批复文件、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资金支付凭证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条 由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实事求是、认真、及时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利川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利财发〔2009〕4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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