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向国务院报送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上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确认结果及修法建议的请示》,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拟修改6部法律促简政放权
6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法制办将这些法律中涉及新一批国务院拟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有关条款一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现有6部法律中,分别设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考虑到将这些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张勇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委员热议部分法律草案条款
“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一揽子修改的草案,我认为国务院依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和原来授权地方行使行政审批权事项作出修改,符合中央要求,也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说,但一揽子修改时不要轻易增设行政权力。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修改审批事项的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力,特别是第31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比原来提高了很多。同时,增设了建设单位环评登记表没有依法备案的也要给予上述处罚的规定,建议对31条所作的法律责任修改要慎重,要进行评估,与其他法对接。
根据草案说明,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修正案草案建议删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第2款。针对以上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表示,关于水土保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土保持法。特别是黄河流域一些省份,从建国到现在,水土保持是作为一个世纪工程在做,而且这些年对线型工程项目和其他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并加强施工当中的监督实施。李飞进一步指出,环评法和水土保持法要做好衔接,当年立环评法的目的是针对重大项目要事先环评,因为有些项目对环境的破坏不是十年八年的影响,可能是长久的,对这条的修改要慎重。现在有些手续,之所以繁琐,是因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好,不是客观上不必要,需要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门之间的衔接。对于水土保持工作,一定要吸取多年的教训,不能只看眼前,不要再犯历史性错误。
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文/本刊记者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