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城区重新界定范围内禁止
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利政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利川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界定市城区禁鞭范围的决定》(2015年11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洁净的城市环境,推进“六城同创”、“洁畅安宁”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界定禁鞭范围。
市城区禁鞭范围为东自东城良种场(马口桥)沿绕城公路线至杨柳寺村2组一线及其以西范围(含小农场、青龙村6组青龙嘴、青龙村安置小区、燕子窝、岩洞口大桥、杨柳寺村2组及以西范围);北自东城杨柳寺村1组至新桥村至长堰村1组阴坡至长堰村1组拐拐路黎泽松屋前南50米处至阳坡至凉雾乡车罗洞村14组(马家槽)至8组(滴水岩)至石马村1组毛坝沟、石庄坪至铁炉寨村2组至石山庙沿318国道至四海加油站以北200米处一线所含范围及其以南范围;西北自四海加油站以北200米处至铁炉寨村1组白羊槽至双梨树至都亭龙潭村(含园艺场)一线所含范围及其东南范围;西自龙潭村至双井村至旗杆村1、2、3组至陈谷村一线所辖范围及其以东范围;西南自陈谷村至林家村至甘溪山林场至老河村至大岩村至官屋村至群峰村二水厂至钟灵村4组至1组至都亭木栈村一线所含范围及其东北范围;南自都亭木栈村至榨木村至东城王家湾村至城隍村至马桥村至理智村至太平村1组(部分)至良种场(马口桥)一线所辖范围及其以北范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局、安监局为市城区界定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市工商局、环保局、城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抓好市城区界定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宣传力度,营造禁鞭工作良好氛围。
(二)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利川经济开发区、凉雾乡政府、元堡乡政府为市城区重新界定范围内禁鞭工作的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禁鞭工作直接责任人。
(三)全体市民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公安机关、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管理力度。
(一)依法依规处罚。
1.单位未经许可在市城区重新界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在市城区重新界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市城区重新界定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3.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凡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从重处罚;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予以拘留;凡在禁鞭范围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
5.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节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申请市公安局批准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燃放。
四、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此通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