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朱璇)“私自种植罂粟构成犯罪?”72岁的芦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用于熬汤食用的罂粟种子,竟结出了犯罪的果子。近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冬天,芦某拾得一些罂粟种子,并将其播撒在自家屋后空地上。2016年4月,小偷到芦某家入室盗窃,办案民警到她家调查此起盗窃案件时,偶然发现芦某家房屋旁有一片疑似罂粟的植物,芦某主动配合民警将罂粟苗铲除,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利川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后发现,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案件存在着特殊情况,芦某作案时已经超过七十周岁,年事已高;且其种植罂粟是为熬汤食用,主观恶性不大;芦某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考虑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最终利川市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种植500株以上便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