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利川市出台了《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暂行办法》,努力营造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崇尚实干、宽容失误、争创佳绩的良好环境。
该《办法》容错免责范围是指全市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除 外),但同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省、州、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勤勉、履职尽责等条件的,本应给予问责追责或党政纪处分,但因达到尽职尽 责要求,可以不作负面评价,酌情从轻、减轻直至免予追究责任。
该《办法》容错规定的免责情形有:工作组织实施经过前期调研、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工程造价预算、集体民主决策、阳光操作等程序并有 相关证据的;工作勤勉、履职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 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根据其他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该《办法》容错免责程序是:一是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接受组织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二是核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申请事项组织开展调查,各调查单 位严格依纪依规予以甄别核实,在两个月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和调查资料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三是审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在一个月内对容错免责申请事项进 行审理,向市纪委常委会提交审理意见。四是认定。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理意见,作出处理建议报市委常委会审议认定。五是反馈。市纪委根据市委批复意见,将认 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党组织或个人作出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