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2016年惠农政策

04-12 09:22  

一、农机购置补贴

1、政策依据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计发【2015】12号)。

2、政策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4小类81个品目。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与2014年保持一致,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办理

3、补贴对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进一步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4、政策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余下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我省负责制定。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限购1台;承包耕地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

1、政策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1号)。

   2、政策范围: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及上游县(市、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坡耕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到户的坡耕地。

    3、政策标准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第五年每亩400元;新一轮退耕还草每亩现金补助800元,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第一年每亩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现金补助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1、政策依据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鄂林办天【2013】30号);《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1】184号);《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

2、政策范围

纳入生态公益区划范围:生态公益林。

3、政策标准

涉及林农(到户)的资金补偿标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2.75元/亩,一卡通到林农账户;省级生态公益林7.75元/亩,一卡通到林农账户。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州卫生计生委 州财政局 州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州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州卫生计生发〔2015〕56号),利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利合管委[2016]1号)。

2、参合对象:户籍在本地的农村居民。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并按时足额缴费。

(1)缴费标准:2016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为120元。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助为464元。

(2)缴费时限:截止2016年的2月底。

(3)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三红”人员、“三属”人员、伤残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可享受民政资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代缴。

(4)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享受一般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的新生婴儿随已经参合的母亲(或者父亲)从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年新农合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或者父亲)当年住院封顶线一并计算。

3、待遇补偿:新农合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新农合基金)专项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以及按照规定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

(1)门诊补偿:按照《关于调整新农合门诊补偿方案的通知》(利合管委[2012]2号)文件精神,继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统筹使用,定额补偿”模式,按120元/人核定,用完为止。两年未使用完的,进入全市统筹账户。严重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由市合管办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补偿方案。享受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病种原则上不纳入此范围。

(2)住院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元。

①在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纳入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

正常转诊补偿比例

非正常转诊补偿比

州内乡镇

200元以上部分

85%

——

州内县级

500元﹤费用≤2000元

65%

——

2000元以上部分

75%

——

州内三级

1000元﹤费用≤5000元

45%

35%

5000元以上部分

60%

50%

省    级

2000﹤费用≤5000元

45%

35%

5000元﹤费用≤20000元

50%

40%

20000元以上部分

60%

50%

②在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纳入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省内跨地区结报及州外其他医疗机构

乡镇级

500元以上部分

60%

县 级

800元以上部分

50%

市州级

1500元以上部分

40%

省外定点及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及以下

2000元以上部分

30%

省、州级

3000元以上部分

③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或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只一次性计算住院年度的起付线。对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新农合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予以补偿。参合农村独女户家庭人员(女儿在20岁以内、其父母终身)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照各级相应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的比例予以补偿。

④执行分级诊疗制度。严格执行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参合患者住院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需要转诊时由各级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按病情、医疗机构救治服务能力及患者的合理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转诊及备案手续,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病人延误诊疗。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非正常转诊(向上转诊)住院患者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现场直补但不予保底。首诊3天(72小时)内病情无好转或无法确诊的应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上级医院经治疗后病情已稳定,患者要求转回原医疗机构治疗的,也应及时办理转院手续。

⑤继续实施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严格执行《恩施州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恩施州卫发〔2012〕24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一是将肾病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腹膜透析)必须的口服药和检查费用都纳入保障范围(不含进口高价药、营养补品药物),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渠道进行处理(按照一年一人次计算住院率),新农合按照70%予以补助;二是允许经审批的血友病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从门诊购买必须的治疗药品,同样按照住院补偿政策(按照一年一人次计算住院率)予以处理;三是对所有22种重大疾病实施民政救助工作,属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救助对象的限额范围内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费部分,民政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民政按照60%予以救助。

(3)其他补助政策

①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补偿范围。

②血液及血液制品在任何医疗机构都不予报销(血液系统疾病治疗必须输血的除外)。

③由于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斗殴致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当地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将无他方责任的自残、自杀、中毒、动物咬伤和找不到单位负责的职业病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申请补偿者须经当地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按照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外伤后遗症(含但不限于颅骨修复、眼外伤后晶体植入、取内固定手术)在首次住院一年后的后续治疗,纳入普通疾病住院政策保障范围。调查核实确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含交通自伤),对调查后认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统一按照40%比例给予补偿,新农合基金补偿1万元封顶,其他合规费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累计计算范围。

④因疾病治疗需要,对符合规定的手术材料费30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元低于15000元部分按5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15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部分全部自费。

⑤执行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定补政策,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外,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偿。将住院分娩发生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费用(国家相关减免政策除外后)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⑥一般精神病(重症精神病按相关政策执行)报销不受用药目录限制,零起付线,按费用的50%进行报销,全年3000元封顶。

⑦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第四版)》,同时将各级确定的基药品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⑧其他不予补偿的范围:

A、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就(转)诊交通费、担架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取暖降温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门诊煎药费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B、诊疗项目: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会诊、护理)附加费、优质优价费(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高、增胖、刮宫和引产以及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保健性高压氧仓,视力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出境出国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招工体检、各类从业人员体检及其他一般性体检等;用于各种检查、手术的无痛技术,不孕不育症辅助生育技术,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的费用,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的费用;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大型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C、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工伤等所致医药费用。

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药费用;在本市非定点医疗就诊发生的费用。

D、在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已被报销的,不再补偿(包括差额部分)。

E、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其他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F、特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认定)所致疾病或意外伤害,其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无能力承受的。

G、其他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2、政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3)政府补贴。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4、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4)丧葬补助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六、农村低保

《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

2、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3、申请与审批: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授权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评议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

4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5、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七、大病救助

1、政策依据: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16]1号)。

2、政策范围: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由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用一定额度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障对象为全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大病保险以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州级统筹。

3、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10%。参保个人不再缴费。

4、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对象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2016一2018年全州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贫困患者起付线为8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分段标准为:累计金额1.2万元(贫困患者累计金额8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 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额度50万元。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5、资金支付与结算: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州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无偿给予商业保险机构场地、信息系统对接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参保(合)人员单次或年内多次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网络优势7对转外就医参保(合)人员医疗费用提供异地结算服务;无法实现异地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后回参保地的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八、农村危房改造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意见》(鄂建文【2014】13号);《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3】103号)。

2、政策范围

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政策标准

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九、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政策依据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16号。

2、政策范围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农村绝对贫困家庭。

3、政策标准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1、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财教发【2012】12号)

2、政策范围及标准

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自2014年10月起,补助标准提高为每生每天4元。

十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2、政策范围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6)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政策标准

1000—2000元/生、年。

十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经费的通知》。

2、政策范围

实施助学金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政策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助学金标准提高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1、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0】108号),《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

2、政策范围

实施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自2015年秋季起对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对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3、政策标准

(1)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财政按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2)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

十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1、政策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2014年湖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4】62号)。

2、政策范围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采取“锁定对象、系统培训、跟踪服务、配套扶持”的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重点培育已纳入或即将纳入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登记管理的对象。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资金使用

主要用于职业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教师、信息化服务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学杂费补助。

十五、扶贫搬迁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

2、政策范围和对象

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范围为: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插花贫困地区的重点贫困乡镇和重点老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享受扶贫搬迁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3、政策标准

扶贫搬迁实行补助标准放开,各县(市)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和必须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实行差别式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政府包干建房,特别困难户直接入住。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主确定并报市(州)扶贫部门备案后执行。通过采取适当补助和政策保障等措施,把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户进行搬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达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利川市2015年贫困户搬迁原则上户平补助不低于8000元、人平补助不低于2000元。县(市)扶贫办会同县(市)财政部门采取“一卡(折)通”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扶贫搬迁贫困户账户,并在“一卡(折)通”细目上标明“扶贫搬迁补助”。

易地扶贫搬迁将按照新的《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以上政策精神和文件规定摘录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今后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