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重点问题解答

04-12 09:56   www.lccz.gov.cn  

 

 

1、为什么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
    取消农业税进一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迈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开始进入综合改革的新阶段。为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这一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200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也相应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继续挂靠财政部。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以来逐步形成的工作机制和宣传培训、监督检查、信访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将继续保持稳定,并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不断调整、完善。

   

  2、为什么要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紧迫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取得成功,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有利于统一指挥,形成合力。农村综合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离不开强有力的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起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2.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种矛盾和问题很多,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村综合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3.有利于使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改革与完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动力源泉,任务艰巨而繁重。为突破传统的体制性障碍和制度“瓶颈”,使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需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3、为什么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要建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
  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既是农村税费改革深入进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当前,阻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尚未彻底消除,改革困难多、矛盾大、问题集中。只有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从全局的高度来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协调好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农村综合改革才能够稳妥推进。建立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保障,也是从前一阶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成功经验。

   

  4、地方在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方面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许多地方克服临时作战思想,及时加强了组.织和领导。一是建立组织,配强班子,为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供组织保障。改革初期,各地都成立了高规格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随着改革任务深化和拓展,根据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其成员单位,并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正副组长,统一领导和协调改革工作。按照2006年国务院对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的要求,各地积极行动,及时调整组织机构,完善工作职能。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都已完成机构更名,一些省份将农村综合改革办事机构改为常设机构并增加行政编制,充实和调整了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二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为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奠定制度保障。为扎实推进改革工作,各地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定了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责任制度、办公室内部联络制度等,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农村综合改革的背景

 

  5、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在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农村经济运行机制、农民权益保护、国际市场环境、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治理方式、全党全社会关注“三农”的氛围等方面都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是农业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与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人均自然资源较少,而且相当长时期内耕地缩减、淡水短缺、人口增加的趋势不可逆转,部分地区生态坏境还在继续恶化,农业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二是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与支撑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我国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低,相当大程度仍在靠天吃饭。三是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严重滞后,与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农村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与城市的差距很大。农村上学难、看病贵、社会保障水平低、公共设施薄弱等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四是农民收入水平低和增收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最近两年农民收入虽然增加较多,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依然是最突出的矛盾。五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与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还很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还来根本破除,各种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和其他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六是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与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已进入加入世贸组织的后过渡期,国内外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农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科技含量不高,加上国际市场中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新的表现,使我国农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劣势更加凸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十一五”时期,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当前,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6、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新任务是什么?
  (1)提出了“重中之重”的基本要求。针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出现的新变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农业农村提出的新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先后提出和强调要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
  (2)明确了 “统筹城乡”的基本方略。针对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不协调矛盾凸现、二元结构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五个统筹”之首的位置,要求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
  (3)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针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性变化,总结国际发展经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在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要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积极地支持“三农”发展。
  (4)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三农”实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2004年正式将此方针写入中央1号文件。在以后的多次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又强调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要求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5)规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尽快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7、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改革近三十年来,我们迈出了二大步:
  第一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丰要是实行以卜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展土地二轮承包、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和颁布施行土地承包法,使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和依法流转权;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废除统派购制度,开放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使农民获得了产品处置权;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清理取消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使农民获得了自由择业权;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务公开,使农民获得了村级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权。这一步改革,主要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再造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第二步,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与此同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退耕还林补贴,使农民得到了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这两项重大措施,贯彻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的方针,体现r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这一步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改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同农民群众的关系。
  第三步,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在农村改革中,上层建筑方面的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取消人民公社、设立乡镇以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没有到位,表现在政企不分、政社不分,乡镇政府仍然把主要精力放在兴办企业、招商引资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公共行政的原则,乡镇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责,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二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适应公共服务的要求。由于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缓慢,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差距扩大。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公共财政如何有效覆盖农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推进这步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将使农村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改革刚刚开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三步改革贯穿一条红线,就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8、我国农村改革目前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1)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2005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都选择了至少1个有代表性的市(地)或若干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进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乡镇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得到加强。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稳步进行,分流人员得从2001年率先开放主销区粮食收购市场,到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形成了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建立了以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支持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国家粮食局统计显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2000年的26010个减少到2005年底的17714个,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超过10万个。“十五”时期,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占粮食商品总量的62%,较好地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包袱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加大,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4)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稳步进行。各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坚持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进行。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5)农村其他改革继续深化。农村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农垦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17个整体转制为企业集团的垦区实行了公司制改造,7个垦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已经全部交给地方政府。部分地区在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取得重要进展,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得到稳定和强化。以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

  9、如何理解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村综合改革的关系?
  (1)农村税费改革为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农村税费改革通过正税清费,取消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带动下,中央先后出台了多项支农惠农政策,农村其他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农村改革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农村综合改革改革就是在此良好基础上提出来的。
  (2)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围绕正税清费和减轻农民负担来进行的,同时配套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税费制度自身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但制约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不利于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发展,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推向前台,成为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农村改革进入到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
  (3)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发展农村说费改革成果的重要途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农民负担大大减轻。但多数地方县乡财力紧张,农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运转困难,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缺乏资金,乡镇机构多、人员多、“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一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并呈现新的迹象。这些问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如果不及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农村“三乱”势必死灰复燃。只有坚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才能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4)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层次更深、关联度更强。农村综合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在做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的同时,也要统筹考虑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继续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等其他相关改革,涉及农村的方方面面。

 

  10、为什么将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大改革确定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
  首先,抓好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大改革,有利于从根本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影响最大,这三项改革进展如何直接决定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能否巩固。其次,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是政府作用在农村的集中体现,问题较为集中,做好这三项改革有利于重点突破,带动相关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第三,这三项改革都涉及农村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的一些关键问题。一是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新时期农村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不仅不会削弱基层管理工作,而且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保障水平,为城乡提供大体均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关系着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的长远发展,是解决城乡教育不公平和提高农民素质的关键。三是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是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建立覆盖城乡公共财政制度的关键所在。县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是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财力保障和落实国家惠农支农政策的载体,它承担了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如果县乡财政运转不畅,效率低下,将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步伐。

   

  11、农村综合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是什么?
  农村综合改革的目的就是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
  (1)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打破,农村体制机制不健全,内在发展活力不强,反映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通过农村综合改革,不断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和环节,激发农村自身活力,活跃农村经济,有效化解农村矛盾,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2)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这都需要国家的政策主导,同时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逐步形成政府投入引导、农民投工投劳、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3)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亿万农民,还要靠广大基层干部来组织实施,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是新农村建设不竭的动力源泉。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完善基层民主,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建设热情,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源泉。
   
  12、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把握好哪些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部署。农村综合改革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动力,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要把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1)坚持不懈地落实好中央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要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政府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力度不能减弱,抓政策落实的工作不能放松。
  (2)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当前要注意防止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规模经营和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引起农村不稳定。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利用和保护好林地资源,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3)增加投入,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突出重点,从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事情做起,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解决农村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饮水难等突出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4)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管理新农村的主体,新农村建设应当从农民的需要出发,更多地听取农民的意见,防止强迫命令。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要引导农民依法运用民主机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提高自我管理水平。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把该办的事议好,把议定的事办好。要广泛推行村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农村基层的各项事务办得怎么样要由农民群众来监督,新农村建设搞得好不好要由农民群众来评判。
  (5)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在农村搞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越财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现在乡村负债问题突出,已成为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一大隐患,决不能再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锲而不舍,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推进,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13、近年来,中央出台的农村税费改革指导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截止到2006年10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农村税费改革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国务院关于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l号);《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l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乡镇机构改革

  14、乡镇机构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中央对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积极推动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乡镇政府要重点强化以下职能: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要以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办事情要于法有据,工作程序、工作手段要合法台规。依法维护农村秩序和保护农民利益。二是搞好为农服务。要为农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把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纽带。
   要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机制,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区划的合理调整。上级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6、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什么?
  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要看乡镇机构改革是否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是否有利于提高乡镇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提高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有利于依法行政,加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7、乡镇机构改革的两条“底线”是什么?
  为探索乡镇机构改革的政策思路,2005年3月国务院召开了部分省负责同志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明确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总体要求,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严守乡镇机构编制五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

 

  18、乡镇机构改革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
    (1)转变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工作重心发生重大变化,应围绕当前的“三农”工作重点,积极探索职能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定位要从农村工作的现实状况出发,从农民群众的愿望出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出发,重点强化三方面的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中介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合理分工,服务社会。
   (2)筹措改革成本。乡镇机构改革涉及到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支付一定的改革成本,进行妥善安置,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这就涉及到钱从哪里来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解决分流人员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被分流人员的抵触情绪,减少改革阻力,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规范操作,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多途径安置分流人员。
  (4)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乡镇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农村公益性服务的责任。要遵循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创新机制,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行为社会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服务质量和效率。
   (5)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实行编制管理实名制和公开化管理,是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是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要严格区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职能定编定岗定员,并将编制落实到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9、中央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政事分开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合理界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行政执法职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乡镇政府;公益性服务由财政保障,经营性活动走向市场。
  (2)精简、效能原则。要对现有乡镇事业站所进行整合,将功能相近的事业站所合并,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改革以后事业站所主要保证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使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功能,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3)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原则。要合理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减轻农民的负担,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让农民满意。
  要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凡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形式,都可以积极探索。
   
  20、中央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1)从严核定机构编制。以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对每个乡镇逐一核定,做到定编到人。在此次核定的基础上,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坚决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机构改革中尚未分流的人员与在岗人员不能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力求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2)坚决按编制名额进人。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此次乡镇行政编制核定后,精简下来的行政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掌握并监督使用,只能用于乡镇政策性人员安置。乡镇事业编制总量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实行总量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且无分流人员的,可批准其招录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务院关于“要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县级主要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招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05年12月,中央编办制定了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21、目前,我国“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和资金筹集责任主要由乡镇承担。由于财力制约以及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农村教育“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等由农民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筹资项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其经费来源规范为财政拨款和教育收费(杂费),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根本性变革。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推动下,顺应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提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要求积极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到2005年底,全国基本建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这是中央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面临的新的发展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不仅可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下,县级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二是建立规范、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确保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工资、正常运转经费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三是核定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管理,负责配备学校领导班子,对教职工进行选拔、任用、调配、培训和管理;四是组织推进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农科教结合。需要强调的是,“以县为主”只是管理体制,并不是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完全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都有在本辖区内统筹协调所辖县(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责任。乡镇政府要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做好组织适龄儿童入学等有关工作。
   
22、在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下,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当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1)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都要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约法三章: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再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老师工资必须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2)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第一,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考评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第二,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要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的教育投入。开展城乡学校对口支援,鼓励城市教师到农村任教,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让农村孩子也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第三,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质量。要按照方便学生上学、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23、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规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除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政府确定。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各省制订的本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由中央适时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地方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中央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24、如何做好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工作?
    (1)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2)创新方式,健全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运行机制。改革校舍维修改造的管理方式,要在摸清维修改造校舍底数的基础上,改革和创新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管理方式,变项目管理为目标管理,变程序管理为制度管理,做好校舍维修改造的政府采购工作,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建筑材料质量、工程项目验收、质量等级评定等关口,做到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将校舍维修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3)做好规划,缝全校舍维修改造工作联动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和校舍维修改造的年度计划,下达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将校舍维修改造与学校布局调整、村镇合并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布局调整规划撤并的学校,所有的危房应只拆不建。
    (4)拓宽渠道,建立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好中央与地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的分担责任,通过各级财政加大投入、闲置校产置换、地方规费减免等渠道广开校舍维修改造的财源,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5)完善制度,建立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性、制度性的轨道,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中央财政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25、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取得实效,如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
    (1)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给省级财政;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本级财力比较充裕的,省级财政应负担全部或大部分补助经费;省级财力下移较多或省以下财力相对充裕的,可以确定由各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省级财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县、乡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2)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6、2007年分别在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分区域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
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中央财政将按照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对各省进行检查考核,凡未足额落实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将相应扣减该省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资金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地方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26、如何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
    1.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逐步提高,保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长。同时,进一步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切实提高基层政权经费保障能力。
    2.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专项补助管理。中央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困难县乡的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也要进一步加大,逐步增加基层财力。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人体系。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要研究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努力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27、什么是“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为什么要进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改革省管市、市管县这种下管一级的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直接管理县财政,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收入的划分以及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各项结算补助、预算资金调度等方面由省直接对县;地市没有管理县级财政的职能,不直接与县发生财政关系。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但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依然比较模糊,特别是“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中层级过多、财力分配层层集中、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行政成本较高、县级财政资金调度困难等矛盾日渐突出。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减少管理层次,赋予县级政府必要的财权,调动其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8、目前,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国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形式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
    1.分税制型。在省和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县与乡镇按照事权划分,确定县与乡镇的财政收支范围。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税种将收入划分为县级固定收入、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同时核定乡镇支出基数,实行县对乡镇的税收返还制度。
    2.收支包干型。县与乡镇按照税种划分收入,收支均由县财政核定,实行超收分成(或留用)、短收不补(或补助)的财政管理体制。
    3.统收统支型。乡镇的所有收入都作为县级收入,县级财政按照实际需要对乡镇的工资、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发展支出进行核定,保证乡镇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分税制型”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较高,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自有财力较强,除满足乡镇正常经费开支和社会事业基本支出外,有一定的财力可用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具有较强的城镇化发展潜力,通过自主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够成长为对周边区域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乡镇。实行这种体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县乡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较为明晰,有利于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有利于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的良性循环,加快县域经济和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
    “收支包干型”、“统收统支型”这两种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和非农产业聚集度低,缺乏主体税源,短期内不能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心,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自有财力薄弱,除满足乡镇正常经费、社会事业基本支出,可用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的资金较少或没有的乡镇。实行这两种体制模式的特点是强化了县级财政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县级政府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对县域经济进行整体协调,减少乡镇间的盲目竞争;有利于县级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提高困难乡镇基本支出保障能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规范乡镇收支行为,保证乡镇收入的真实性,有效根治乡镇收入虚假现象;有利于减轻困难乡镇财政平衡的压力,集中精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9、什么是“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
    “乡财县管乡用”的实质是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就是在保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内容:
    “预算统编”,即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要求,统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性意见并报县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账户统设”,即取消乡镇财政在金融机构自行开设的所有账户,由县级财政在乡镇所在地金融机构为各乡镇统一开设收入待解户、基本支出户和专项支出户三类账户。收入待解户用于核算乡镇征收机构就地缴入县级国库的各项收入。基本支出户用于核算乡镇财政的人员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其下分设工资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专账。专项支出账户用于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的各项支出。
    “集中收付”,即按规定程序对乡镇收支进行集中管理。收入管理程序是,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乡国库,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程序是,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投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会计核算中心,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对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村财乡管村用”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
    “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交县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票据统管”,即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核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隐匿各项收入。
   
30、中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1.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2.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3.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不得采取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同时要求,省级财政比照中央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机制,建立县乡财政收支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1、财政部对整合支农资金有哪些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关要求包括:
    1.支农资金整合的方法和步骤。
  一是要坚持以县为主推进支农资金整合。选择若干县级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制定支农资金整合方案,以上级分配的支农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为整合对象,开展资金整合试点;选择若干县,将中央、省、市安排的支农资金进行“打捆”下达,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在坚持以县为主的同时,各地可积极探索多级次、多形式的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二是确定支农资金整合范围。除救灾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等特殊用途资金外,财政部门管理分配的支农资金以及农口部门预算中用于项目的支出,都可纳入支农资金整合的范围。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进政府安排的所有支农资金整合。三是以发展规划引导支农资金整合。根据当地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主导产业和发展的重点项目,明确支农资金的重点投向,指导支农资金整合。四是以主导产业和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的平台。各地可根据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对现有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并以主导产业或重点建设项目打造支农资金整合平台,通过项目的实施带动支农资金的集中使用。五是建立支农资金整合协调工作机制。县级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支农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并在财政部门设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是统筹安排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和农业发展目标,区分轻重缓急,对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支农资金和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统筹安排,逐步做到支农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的集中统一。
2.推进支农资金整合的配套措施。一是修订完善现行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对现行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抵触和彼此交叉重叠,为支农资金整合提供制度支撑。二是中央财政要积极为支农资金整合营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在政策制定上,要逐步做到符合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资金的统筹安排。在资金分配上,今后安排的财政支农地方专款,具备条件的,一般只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由地方根据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对于列入部门预算用于地方的项目支出,要与主管部门协商,将其与地方专款归并统筹使用,条件成熟时,可转为中央对地方的专款。对具有预算分配职能的综合部门,中央财政要主动协调,明确各自的投入重点和支出范围,积极推动中央部门的资金整合。三是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整合的组织和指导。及时制定支农资金整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并加强调查研究,研究解决措施,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四是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对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统筹安排支农资金的使用,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资金整合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组织保障。五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支农资金整合的协调作用。六是上下配合,部门联动,共同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七是在整合过程中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管。建立决策机制,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实行工程招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和资金报账制;完善监管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乡村债务和农业税尾欠
32、国务院对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有哪些基本要求?
    为积极推进各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200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一是摸清底数。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挤掉水分,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可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化解乡村债务要分清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项目着手,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4.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它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省级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5.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人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6.促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工作。
    7.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债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33、什么是制止乡村新债的“约法三章”?
    农村税费改革后,个别地方把收支缺口留给乡村,部分乡村用行政办法去搞所谓的“招商引资”,甚至不惜举债来弥补收支缺口,一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断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已经成为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为此,中央提出了制止乡村新债“约法三章”的要求,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34、国务院在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2005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坚决制止新债做出以下具体规定:
    1.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地方实际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
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3.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4.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衡量乡镇政府政绩应主要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当地社会是否保持稳定,公共服务是否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要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尤其是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乡镇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及时掌握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和评估乡镇负债及其风险。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5、中央对妥善处理农业税尾欠提出了哪些要求?
    农业税取消后,农业税尾欠应尽快有个“了断”。农业税尾欠账面数额虽然不大,但“上清下不清”数额较大,且与乡村债务交织在一起,与农民和基层干部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慎重处理。对此,中央只提原则性要求,不做统一规定。200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省级政府自主决策。决定清收的地区,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格清收程序,实行张榜公示,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2007年中央l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历年
农业税尾欠,在严格把握政策和加强审核的前提下,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
村级组织运转和“一事一议”制度
36、为什么要合理调整行政村规模?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村分配关系、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村级经费供给方式等发生了积极变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我国行政村规模过小、村落分散,行政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公益性服务的提供和改善。因此,合理调整行政村规模,强化村级组织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随着行政村数量的减少,村、组干部数量和开支规模也大幅度减少,村级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投入相应增加,农民负担会进一步减轻。
    2.有利于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元发展集体经济,土地、水域、森林等资源的所有与使用也一般以行政村为单元。扩大行政村规模后,可以扩大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空间,以强带弱,优势互补,较大范围地进行相同门类的生产组合,实行产业化经营,突出产业特色.增强造血功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3.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行政村规模小,村落分散,村与村之间的道路、供水、供电、电讯设施建设成本自然就高,一些偏远山区村庄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和中心村镇。行政村规模扩大后,可以对村庄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有利于提高道路、电讯、供水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效益。
    4.有利于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村庄合并后,行政村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人口相应增加,村“两委”干部候选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可以优中选优,加强村级班子建设。
 
37、地方对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村级基本支出。如江苏省从2001年起建立村级“三项资金”制度,明确规定农业“两税”附加、农业“两税”的10%及省级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15%用于村级运转,保证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支出。同时,对经济薄弱地区村级运转资金实行低限保障,以县为单位按每村6万元测算,未达标准的县(市)由省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免征农业税后,享受省财政财力补助的地区,要在财力补助中足额安排资金,进入村级运转资金专户;部分享受或没有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地区,要将村级运转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2006年起,江苏省将保障标准提高到村均8万元。重庆市建立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最低保障机制,明确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最低保障为村干部误工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每年每村不低于12000元,村民小组组长每人每年误工补贴不低于300元,村办公经费每年每村不低于3000元。安徽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把村级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江西省财政2005年新增安排2.1亿元给每个村增加经费1万元,使全省每个行政村的经费不低于4万元。河南省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实行以县为主、高调低补的管理体制,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需要。
    2.精简村组干部,努力控制享受补贴人数。许多地方鼓励和支持行政村合并,减少行政村的数量并调整村干部人员配备,精简人员,鼓励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浙江省、山东省明确规定享受报酬的村干部人数,1000至2000人的村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为5至7人。山东省2005年村级换届选举后,村干部总数为28万人,比上届减少约11万人,减幅达27.8%,村支书兼任村主任的比例达到了88.6%,比上届提高了29.8%。浙江省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比上届减少2.7万人,每年节约经费1.3亿元。
    3.取消村级不合理的支出项目。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村级一律取消招待费,严格实行村级报刊订阅费用限额管理,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项目,严禁在农村开展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和创建活动。
    4.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拓宽村级收入来源。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立足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拓宽收入来源,增加村级财力,增强村级自我保障能力。山东省出台《关于增加村级经营性收入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的意见》,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省基本消除年经营性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70%的村年经营性纯收入要达到5万元以上。该省烟台市利用荒地资源、闲置房屋等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增加村级租赁收入1.2亿元。
    5.改革管理方式,规范村级经费管理。各地积极探索新的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模式,目前主要有“村财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两种方式。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实行“村财村管”管理方式;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较弱、运转困难的村则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管理方式,在不改变村级资金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对村级收支进行统一管理。还有的地方根据村民自治的特点,探索村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级财务管理方式。
    6.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村级经费使用。各地加大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努力使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村,不得截留、挪用,对违规行为和个人从严查处。有条件的地方还探索实施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村级财务公开监督制度,规范村干部行为,使村级经费得到合理、有效使用。辽宁省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力度,建立了村理财小组制度,开展了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级财务支出审计,村级财务公开率达到了90%以上。江苏省兴化市完善村务公开监督机制,从全市村民代表中推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8707人(每个村民小组1人以上),其中理财小组人员4631人,实行持证监督、持证理财。重庆市规定村委会要定期公开本级收支明细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村级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38、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让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各地实践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议事较难,由于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村内开会议事难以达到规定人数要求;二是筹资执行较难,少数“钉子户”拒不缴纳集资款,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现象,影响了筹资筹劳效果;三是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运作不够规范,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影响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级“一事一议”的范围应主要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道路修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将在农村生产、公益事业、农村民主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必须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一是增强民主意识。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大家认识到,实施“一事一议”制度是尊重和保障村民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力保障。二是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要从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要求最迫切的问题议起,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受益。三是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做到群众想办的事由群众来议;不便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四是实施过程和结果要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坚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保证质量,以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要推选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将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关地方和部门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两者形成合力,从而既保证财政投入落到实处,又可以解决农民筹资筹劳规模小的瓶颈问题。六是提高基层干部素质。要引导基层干部把实施好“一事一议”制度作为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把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应尽责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建立考核、监督、激励机制,执行好“一事一议”制度。七是完善法律规定。要根据农村综合改革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为实施.“一事一议”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从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加以完善。
 
39、地方在引导农民开展“一事一议”工作方面有哪些主要做法和经验?
    1.完善制度,规范议事。针对以往以村为单位议事,所议之事往往不是全体村民受益,难以议成的情况,河南、宁夏、安徽、黑龙江等省(区)完善“一事一议”操作办法,允许村内缩小议事范围,对全村难以议成的项目,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受益的村民小组或在村内受益群体中进行;整体议不成的分开议,资金量大的项目难议成,就议资金量小的项目,先易后难,力求方法灵活,取得实效。江西省丰城市在对“一事一议”的范围、标准和操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把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确保群众对“一事一议”有知情权;在启动“一事一议”项目时,采取村民票决制、全民公决制、民间理事制,广纳民意,确保群众对“一事一议”有决策权;组建一个群众看得见、信得过、能放心的“管钱、管事”的工作班子,对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务定期公开,民主理财,确保群众对“一事一议”有参与权;在“一事一议”工程招标、工程质量监管、财务收支等方面,规范操作,确保群众对“一事一议”有监督权。
    2.民办公助,鼓励议事。为了调动农民通过“一事一议”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黑龙江、河南、山西、山东、陕西等省专门安排奖励资金,对通过“一事一议”建成的项目实行奖励补助。黑龙江省级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预算安排1.08亿元,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完成的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村屯道路和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按项目总金额的50%进行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直接发给项目出资人。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每年拿出400万元对通过“一事一议”完成的水利综合治理项目进行奖励补助。
    3.协会参与,帮助议事。为适应“两工”取消后农田水利建设的新形势,广西、宁夏、山西等省(区)出台了鼓励、扶持和规范用水者协会发展的办法。广西将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下放给用水者协会管理,将水价制定、水费征收、工程管护等与用水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交由协会民主讨论决定,明确用水农民既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者,又是工程的所有者、受益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投劳建设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4.社会投入,带动议事。河南省林州市抓住当地许多能工巧匠外出务工,但仍关心家乡水利事业发展的情结,发挥地区优势,出台了引导富裕群众捐款举办水利的鼓励政策,市、乡(镇)、村可视捐款额对捐款人给予入光荣册、立石碑、挂铜牌等荣誉。2004年以来共有2.2万人捐款修建水利工程,捐款总额2700余万元,有力带动了“一事一议”的开展,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
5.产权改革,促进议事。许多地方通过对小型农村公益设施进行产权改革,还权于农民,鼓励农民自愿投资经营。河南省安阳市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全市现有小型水利设施35.6万处,大部分是在实行“一事一议”后,通过招投标,实行民营、个人所有或股份合作,引导农村富裕农民投资的水利工程,走出了一条“先建设一产权改革一再建设”的滚动发展路子。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40、如何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了以下要求: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各项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5.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一是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二是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四是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41、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在2006年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42、如何把全部减除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将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减下来,切实把改革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这是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关键所在。农场应根据农业承包经营形式,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按照实际承包土地面积把改革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工。要界定农工负担中承包金、管理费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实行一定几年不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和完善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监督机制及相关制度,清理整顿农场对农工的各项收费,切实防止农场通过提高承包金、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43、为什么要同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从2006年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并实施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如果不搞好相关的配套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成果难以巩固。当前,国有农场管理人员比重大、管理费用高及社会负担重是农工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关键在于深化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如果不深化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仅仅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府即使花了钱,农工的负担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减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成果同样难以巩固。因此,在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要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综合配套改革。这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
   
44、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有哪些?
    为切实做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相关配套措施,主要有:
    1.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疆、担负屯垦戊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2.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3.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4.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人。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45、各地在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从国有农场的区域性、社会性等实际出发,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农场实际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1.农业承包经营体制逐步完善。各地进一步巩固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延长土地承包期,落实职工生产、生活费用“两费自理”,完善了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增强了家庭农场的市场意识,提高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在人均耕地规模较大的国有农场还试行了“两田制”。将农场发包土地分为“基本田”和“规模田”,“基本田”用于维持农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承包数量一般相当于周边农村劳均或人均承包水平,长期承包,实行低负担或零负担制度;“规模田”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在设定优先权或控制上限的情况下通过竞争方式承包,体现了土地的部分资产功能。部分地区按照组织引导、农工自愿的原则.积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了农工和家庭农场抵御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
    2.国有二、三产业企业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国有农场按照中央确定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抓大放小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对长期亏损、效益较差的场办二、三产业企业通过出售、破产、兼并和关停等措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培育农场经济新的增长点。按照产业化、集团化、公司化方向,通过购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推动国有存量资产和增量投入向优势产业和领域集聚,构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农场经济增长的支柱。
    3.因地制宜推进社会职能分离。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和社企分开的有效途径。上海等地已基本将国有农场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部交给了地方政府,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和社企分开;部分地区正在分项分批逐步移交社会职能;暂不具备移交分离条件的垦区,通过在农场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等专司社会管理职能,开始试行社会性和经营性职能内部分开。
4.积极探索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农场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省级管理部门与农场建立了母子公司体制,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了农垦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也有部分地区在整合集团资源过程中,着力培育具有产业优势、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化产业公司,并逐步将国有农场改造成专业公司的基地分公司。湖北、河北等地在大型农场或农场群集中地试行设立管理区或办事处等形式的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赋予相应的行政、财税职能。行使政府管理。国有农场则按照企业运作,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工  作  机  制

46、为什么农村综合改革既要落实部门责任制,又要强调综合协调?
农村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好“三农”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综合改革涉及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乡村债务等方面的内容,随着这些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必将带动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金融、农村流通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涉及面之广、内容之多、任务之繁重,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也不是短时间内所能解决的。在具体实践中每个方面都有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才能解决好改革过程中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改革目标,这也是从改革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

    47、地方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落实部门责任制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从各地农村综合改革的实践来看,落实部门责任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有:
    1.统一认识。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责任制的问题能不能执行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不能切实担负起落实的责任,统一思想认识是关键。所以,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各地都将落实部门责任制问题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切实抓紧抓实,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2.明确职责。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职责任务,实行责任考评和追究制度。
    3.落实责任。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逐一分解到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做到人人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真正形成责任明确、目标具体、责权统一、上下贯通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各部门也都把自身业务工作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4.综合协调。为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各地在落实好部门责任制,明确责任的同时,强调部门协调,统一政策,严防出现部门推诿扯皮的现象。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组成、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联席会议制度或者协调制度,很好地解决了部门利益冲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5.加强督查。严格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有的地方实行乡镇农村综合改革定期汇报制,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派出指导组到各乡镇指导、督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改革的方向不变歪,改革的政策不走样。

    48、为什么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是一项事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培训,多渠道、深层次地宣传中央农村综合改革有关政策,提高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对确保改革按照正确方向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方向。农村综合改革触及农村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涉及农村上层建筑领域的全面调整和完善,改革任务繁重,工作艰巨。通过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培训工作,使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其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中央关于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有利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改革目标,形成合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有利于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通过宣传和培训,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改革部署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干部群众中,使各项改革政策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政策,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深切关怀,促使他们密切配合改革、真心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通过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使他们理解和掌握国家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正确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从而形成推进改革的不竭动力。
3.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改革进程。通过客观、全面宣传报道农村综合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追踪改革动态,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加强舆论导向,并将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好“三农”的重大决心通过媒体让社会知晓,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49、如何加强农村综合改革信息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化改革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坚持信息采集和综合调研相结合,积极挖掘、整理报送高质量的信息,为领导及时了解各地改革情况,全面掌握真实材料,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中心工作,积极总结改革经验,及时反映改革动态,确保改革信息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通过信息传递,加强各地之间的横向交流,宣传和推广改革经验,发挥信息的分类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整个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1.建立健全信息通讯员制度,畅通信息联系渠道。我国国情复杂,各地改革试点情况千差万别,各有特点,整理分析、及时反映各地改革试点的信息非常重要,客观上需要专人负责。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层改革工作第一手资料,2004年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了信息通讯员制度,要求地方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建立高效快捷、准确可靠、稳定畅通的信息联系渠道。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2.开办多种信息载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信息需要一定的载体反映和传递。为及时有效地反映各地改革动态,促进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小组办公室先后开办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题研究材料、资料选编、农村税费改革动态等信息载体,2006年及时更名为农村综合改革相关材料,这些信息载体及时刊登各地改革动态、经验做法,有力地指导了改革试点经验的交流和工作的开展。各地也以新的形式,及时反映当地改革动态,加大交流力度。
    3.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充分调动信息通讯员的工作积极性。信息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收集整理信息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认真提炼和分析,需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要制定和完善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从信息报送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几个方面,对各地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激发各地信息通讯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保障。加快农村综合改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摸清家底,认清形势,发现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可靠依据。

减轻农民负担

50、新时期农民负担呈现出哪些特点?
    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总体上看农民负担形势较好,农民减负增收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农民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减下来了,但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机制性因素,还没有完全消除,另一方面,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从实践看,一些地方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民负担反弹迹象明显,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农民建房、外出务工、计划生育以及殡葬等方面乱收费仍然比较严重,生产性收费名目多、标准高、不规范,生产资料涨价的隐性负担呈明显加重之势,截留、挪用、抵扣政策性补贴资金问题时有发生,村级报刊订阅费用仍然超限,村级招待费支出和举新债问题重新抬头,一些村级组织也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这些情况表明,农业税虽然取消了,但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依然很大。要跳出“黄宗羲定律”,摆脱“加重一减轻一加再重”的恶性循环,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

51、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52、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1.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
    2.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
    3.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4.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5.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6.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53、当前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是什么?
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得到减轻,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主要是:
    1.观念没转变。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基层干部并没有完全走出由农民出资出劳办事业的老路,办事业打农民主意的传统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不缴税、不收费,工作没抓手了,不准摊派事业难办了。个别地方采取赊账或借债的办法兴办事业,农民负担反弹存在隐患。
    2.法制不健全。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承担费用的公共事业已纳入财政预算,但有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相应修改,甚至有的仍在执行。本应该由政府投入兴办的公共事业,个别地方还在打农民的主意。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生事物还没有依法进行规范。比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至今没有依法规范,操作难度很大,普遍存在着事难议、议难成、成难行的问题。同时,其具体操作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地方将“一事一议”作为固定收费项目搞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3.基层财政拮据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需求的矛盾较大。目前,县乡财政较为困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县乡财政缺口较大,一些地方在发展公益事业时仍然向农民转嫁负担。
实践表明,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三提五统”和“两工”,但农民负担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必须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54、如何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一靠改革,二靠法制,三靠监管,四靠发展。
    从改革来看,就是要逐步消除一切不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各种体制和机制弊端。当前影响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弊端还没有完全消除,在继续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推进农村其他各项改革,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从法制来看,就是将各项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制度化、法制化,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历过几次反复,其中一条重要教训就是过分依靠行政手段,缺乏一以贯之的法律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需要认真总结,及时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从监管来看,就是要全面监督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改革部署,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顶风违纪乱收费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任其发展,改革成果将会大打折扣,甚至重蹈历史覆辙。因此,必须毫不放松地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处理改革中损害农民利益的各种行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的全面落实。
    从发展来看,就是通过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只有农村经济社会得到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才能大幅度提高,农民承受能力才能明显增强,农民增收减负才有牢固基础。要切实珍惜和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围绕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这条主线,大力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趋势,加强农民工的培训,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要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55、各地在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方面有哪些做法和经验?
    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一项重要措施,地方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有:
    1.规范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公证服务、法律服务、免疫服务、医疗服务、殡葬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农机服务以及气象、水利、土壤、培训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2.整顿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办手续时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
    3.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农民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4.实行涉农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涉农商品和有偿服务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56、如何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对当前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
    2.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
    3.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4.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
    5.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
    6.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57.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县、乡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有农场(林场)、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2005年12月31日之前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起债务计算时间截止2005年12月31日。
58.我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我国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基本完成,过去较长时期内产生和积累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已成为农村中小学和基层政府的沉重包袱。不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农民负担就可能出现反弹,农村综合改革的进程就可能受到影响,最终危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
(2)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利于创造和谐社会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近年来,中央政府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普九”债务和其他乡村债务已成为农村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及时化解“普九”债务,严格控制新债,可以进一步消除不稳定因素,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长远的、可持续的智力支撑。
(3)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历史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仍然是影响经费保障新机制平稳运行的重大隐患。尽快化解“普九”债务,可以及早消除隐患,确保经费保障新机制持续健康运行。
(4)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有利于探索积累化债经验,促进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乡村债务种类繁多、数额巨大、成因复杂,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应当选准突破口,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与农民利益关系密切。通过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可以为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59.我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60.如何界定纳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学校?
要以是否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用一定的方法合理划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比例。
61.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哪些基本要求?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试点省(区)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是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
(2)制定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
(3)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试点省(区)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2.在清理核实债务过程中为什么要推行公示制?
在清理核实债务过程中,推行公示制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债务数据的真实性。一是提高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透明度。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推行公示制可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可能出现的“水分债”、“糊涂债”和“人情债”。二是可以有效避免债务核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确认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操作不当和工作不到位很可能导致不平衡,引起攀比现象,引发社会不稳定。推行公示制,能有效避免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三是可以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推进债务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可以取得社会和群众的认可,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63.如何处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的白条问题?
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64.如何处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的利息问题?
对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工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试点省份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协处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65.各地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在偿债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优先顺序:优先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还债务本金。
66.为何要坚持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直接受益人是学生家长、教师、施工队等各类债权人,债权人是否满意、是否直接受益是检验化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为确保偿债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必须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实行销号制。
67.为什么要坚持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产生?
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如果新债控制不住,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前功尽弃。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抓化债,又要抓控债,积极研究制定有效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办法和政策措施。
68.如何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产生?
为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产生要做到:
(1)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试点省份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题、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有关办法。
(2)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各试点省份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3)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各省份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不得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挪用于化解债务、发放人员经费等其他用途。
69.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化债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以及产生新债的行为,应当按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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