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附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05-12 22:21  

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环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方式

除纳税人免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外,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一税两费”采取合作征收互设窗口方式,开展“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国税、地税实行“先税后票”的合作征收方式,即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一税两费”后,国税部门再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征收环节

纳税人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征收标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利川市国家税务局利川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