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夫妻不用再为对方这些债务“买单”

03-03 14:32  

 

 

小编浸淫各类狗血小说多年

时常看见这类情节

家里老婆或老公跟人跑了

结果债主找上门来

说你前妻(前夫)欠我一笔巨款

我找不到她(他)

只有你来还了!

 

每到这时小编就一阵心疼

这简直是雪上加霜啊喂!

 

 

不用怕!
婚姻法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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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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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呢

就是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再也不必担心

离婚后背上莫名巨额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前这项规定

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

 

但没想到

却让很多离婚的“中产”女性背上债务

她们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

离婚后

若干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

要求另一方还钱

 

例如: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她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来找她要求还钱。她的工资卡被冻结,住房被拍卖,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因为伤心过度,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在武汉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敏,因为前夫欠债1200万,被讨债人天天追着闹事。家门口被红漆喷满了“杀”的大字,自己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家门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自杀。

 

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

 

在武汉当老师的王文汉,前妻好赌,2013年欠下60万债务。他为前妻还清债务后却发现前妻竟欠债800万!而现在他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都要用于还债。

 

因此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一直备受争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释

 

按照最新补充规定

如果能够证明前夫(前妻)欠下的是虚假债务

或是其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法院将不予支持

 

那么,虚假债务要如何确认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1

 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

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本来离婚就已经重创了两个家庭

不要再让财产纠葛继续伤害另一方了

 

来源:恩施发布、人民日报、网络综合

 

 

 

编辑:陈玄瑛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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