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委(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同级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研室、党委理论信息中心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二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真正做到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与省委、州委同频共振。坚持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辨证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更好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应把握以下重点: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学习中央、省委、州委、市委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三)学习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现代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结合利川市情实际,研究探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四条 切实加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规范管理。
(一)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得低于8次。将集中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主要学习形式,围绕主题探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中心发言人要围绕学习主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准备学习发言提纲,其他成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
(二)创新拓展中心组学习办法和途径。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采取学习讲坛、专题讲座等形式,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载体,增强学习效果,打造和形成富有特色的中心组学习品牌。
(三)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档案。年度学习计划、集中学习方案、学习考勤、学习记录、主持人讲话、中心发言材料、学习参考资料、讲座资料、宣传报道、调研报告、学习体会文章、年度学习总结等资料应整理建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中心组学习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市委中心组聘请授课对象应报州委宣传部门同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聘请授课对象应报市委宣传部门同意。党委(党组)中心组举办的公开讲学、讲座、授课等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对授课对象和授课内容进行前置审核把关,做到事前情况了解到位、内容审核到位、事项规范到位,授课内容不得出现违背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的情形。对错误的思想和认识、言论和观点,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党委(党组)书记要站在第一线,带头及时坚决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中心组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对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监管不严、工作措施不到位的,不服从教育和管理随意发表违背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等错误言论的,以及出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举办的论坛、研讨会、讲座、讲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应按程序报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会商市委宣传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