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卫生计生局-职能职责

01-04 16:52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鄂政办发〔2013〕74号)、《省编办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3〕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利川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撤销利川市卫生局和利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担州下放的县市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2、承担州下放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校验职责。
  (三)整合、调整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3、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州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 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和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 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地方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 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 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 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 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健康利川”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主管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