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经信局
关于编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情况的
报 告
市审改办: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15〕9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编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局共计行政审批事项3项,共编制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3个,应公开3个。
二、我局拟于2015年11月20日前在“利川市人民政府网”和我局门户网站“利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开辟专栏对外公开“利川市经信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三、所有编制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所有编制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2、《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事项监管办法;
3、“磷矿产品准运的企业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查验”事项监管办法。
利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0月28日
利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等重要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法律法规提出的安全措施等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开展安全施工检查,安全检查记录作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在施工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施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程序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申请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安全作业措施和方案,建设期间进行安全作业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作业内容与报批文件不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
七、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存审批权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被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段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电力法》、《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利川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
序位表》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网利川供电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和事故紧急限电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表采取限电措施。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电网调度、有序用电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督促电网调度机构必须落实《电网管理条例》、《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执行上级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在采取限电措施过程中,必须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表按排列的序位限电。如在事故紧急情况下需超范围限电,以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线路,应及时报告。
六、监督检查程序
在《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批复后,要求电网企业按照《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反应及时,处置得当,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监督检查处理
国网利川供电公司作为《超计划用电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的执行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电网管理条例》、《有序用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利川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磷矿产品准运的企业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
查验”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磷矿产品准运资质审核、准运单发放及查验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磷矿产品准运的企业准运资质及磷矿石及磷矿产品开采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准运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资质审查,督促磷矿产品准运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相关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每年初对磷矿产品准运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2、对磷矿产品准运企业的运输用磷矿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况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下发查检查通知,实行随机抽查。
3、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况处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磷矿产品准运企业未依法报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准运资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由利川市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