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
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利政规〔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利川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利川市县域经济发展
调度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县域资金作用,缓解地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矛盾,支持企业创业创新,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29号)、《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5〕9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产业发展基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年初通过调度方式借给市、州、县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重点企业短期周转,年底收回的财政资金。
调度资金只能用于补充企业生产流动性资金不足,不能用于生产扩规、技改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 市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使用调度资金的企业进行可行性和风险性审核,组织领导市财政局、经信局等部门提出拟支持企业具体名单及建议额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是调度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调度资金的发放、回收等日常工作,确定调度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汇总、上报、绩效评价,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调度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面向市域,支持基础好、效益高的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
(三)坚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安全高效的原则。
(五)坚持重规模、重税收、重效益、重信用的原则。
(六)坚持调度资金分配程序、方式方法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及范围
第五条 调度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流动资金借款与短期周转相结合的方式。
(一)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地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二)短期周转。主要用于地方部分重点企业新、老银行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具体金额为省财政安排我市调度资金总额度的30%,由市财政局直拨市国资局所属的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按“过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笔“过桥”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且能保证在当年11月30日前收回。
第六条 调度资金支持额度。调度资金主要支持资金周转快、效率高、讲诚信、信誉好的企业,一般为小额扶持,支持额度在50—100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支持额度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调度资金支持范围。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重点工业企业;
(二)新型能源、新型建材、文化旅游、医药化工、农产品加工的重点企业;
(三)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四)带动力强、辐射面广,且有实质纳税行为的重点农村专业合作社;
(五)市政府招商引资或决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且能提供足额、真实有效的相关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的企业方可申请使用调度资金。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或重点产业;
(三)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四)纳税积极且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重点支持对财政税收和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五)信用、信誉好的企业,在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当年无待岗减员情况,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无降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按时向财政、统计、经信、税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和报表,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第九条 调度资金使用期限。根据省财政厅对县级财政实行年初借出、年底收回的管理要求,受扶持企业应于当年 11月30日前将所借资金全额归还市财政。调度资金在使用期限内不向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调度资金申请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企业应同时向市财政、经信部门提交《申请使用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报告》、填报《利川市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借款审批表》。
(二)属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区域内管理的企业,乡镇应提交审核推荐意见,并负责日常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效益。
(三)企业申报调度资金时间为每年的12月,市财政局、经信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确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
(四)属新增企业的,还需向市财政、经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2.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3.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财务运行报告》和纳税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市经信部门要按照“效益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建立调度资金使用项目库、完善调度资金使用评价体系,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税收贡献、信誉程度等进行审查,增强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范围内,由市金融办协调市财政局、经信局确定拟扶持企业名单及建议借款额度,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名单及支持额度报州财政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代放。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借款企业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与委托合作银行签订《委托放款协议》,委托合作银行按金融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保证资金按时回收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按约定将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指定代放专户。
(一)借款合同签订。借款企业自行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方式由企业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
(二)担保方式确定。
1.借款人提供与合作银行有担保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
2.自行确定抵押、质押或其他银行可接受的担保方式。
3.对信用度好的企业可以采取3家以上受扶持企业自愿联保方式。内部联保,必须3家以上(含3家),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以个人名义参与担保。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归还日止。
(三)拨付资金。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借款企业。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对取得当年调度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及用款额度进行公示,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归还调度资金借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信局依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负责督促借款企业按期还款,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按时回收。发现弄虚作假、改变使用用途等情况,要及时追回借款。
第十六条 市人行、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执行与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强化征信管理,保障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调度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资金的回收、上缴。借款到期前20日内,应向借款人下达《贷款到期偿还通知书》。对超期或恶意拖欠不还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依法组织清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报使用调度资金和享受其他财政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对经营正常、还款积极的企业,在下年度调度资金扶持上优先考虑;反之,严格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保障机制执行,按约定收取延迟还款违约金,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以下企业当年不得享受调度资金扶持:
(一)不讲诚信,未按期归还财政支持的调度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
(二)既无质押、抵押财物,担保公司又不提供担保,或内部联保不足3家已审批使用资金的企业;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未按时向财政等部门报送财务快报、调度资金使用效益总结和报表、年度财务决算的企业;
(四)上一年度县域调度资金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年度借款项目完成后,须向市财政局、经信局同时报送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市财政局要对调度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请使用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