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12-28 08:59  

1.问:城乡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问: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个人账户按120元/年配置。

3.问: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资助缴费政策?

答: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资金渠道按资助对象类别分别列支。未纳入城乡低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认定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县市财政根据资金筹集渠道予以全额资助,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项资助缴费政策的,不得重复资助。

4.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2万元。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报销限额为10000元。

5.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州级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6.问: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哪些职工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需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可选择继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7.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配置的?

答: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3.8%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配置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超出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超出部分的1.75%配置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原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职)人员,以全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配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9.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参保人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0.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州级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医院)为500元,县市级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含专科医院)。按分级诊疗制度正常向上转诊的,只计算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向下转诊的不再计起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在一、二级医院住院不计算起付标准。

11.问: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时间有限制吗?

答: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底前到经办机构报销,其中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社中心报销,城镇职工在市医保局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问:参保人员因哪些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答:(1)《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中的丙类项目;(2)未列入《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的项目;(3)其他医疗费用: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在境外就医的;(4)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3.问:职工个人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工伤保险性质是以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14.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7.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8.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9.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

答: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0.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时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21.问:还有“合作医疗”吗?

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整体部署,原来的合作医疗已经与原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整合,整合成立了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来卫计部门管理的合管办与人社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经办职能整合,成立“利川市医疗保险局”。利川市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

22.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国家配套标准、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政策、报销手续和流程完全一样。

23.问: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何时缴费?

答:从现在开始对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征收,缴费时限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

24.问: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程序和步骤是什么?

答:居住在农村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城镇居民曾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可直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缴费地点缴费;城镇居民首次参保和农村居民自己办理参保手续的,需到户籍所在地人社中心核定缴费标准和身份后,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缴费地点缴费。

25.问: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地点有哪些?

答:居住在农村的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缴费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也可以个人自己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缴费时,城区人员可到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缴费;乡镇人员可到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缴费;还可以通过湖北地税手机APP、电子税务局进行缴费。个人缴费时必须先到乡镇办事处人社中心进行核定。

26.问:错过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还能缴费吗?还能享受医药费用报销待遇吗?

答: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缴纳参保费用,新生儿随新生儿的父或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用报销政策。除以上所指新生儿外,其他人员错过缴费期不能再缴费,也不能享受当年的医药费用报销待遇。划入个人的门诊费用可以随时使用。

27.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核定时需要哪些证件?缴费后要保留哪些证明?

答:缴费和核定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未上户的人员要及时上户以便办理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缴费发票,缴费发票是唯一证明参保的证据。

28.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日常生活用品、与疾病无关的费用、政策规定不能报销的伤病和相关费用及项目均不能报销。

29.问:湖北省2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是哪些?报销程序是什么?

答:湖北省2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有: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组)、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慢性肾病(CKD3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地中海贫血、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脏病(新功能二级以上)、脑血管意外恢复期(伴明显功能障碍)、强制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脑瘫康复性治疗、重性精神病、重症肌无力。报销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局、民政部门办理重大疾病审批表,随同其他报销资料出院时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

30.问:湖北省6种门诊重症是哪些?需要哪些报销材料?怎么报销?

答:湖北省6种门诊重症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型精神病、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其中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申报资料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诊断的出院小结及相关支持诊断的检查资料;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型精神病,申报资料需医院提供的该诊断的特殊治疗的相关资料。患者或亲属把相关资料交到利川市人民医院、利川市中医院、利川市东方和谐医院进行确认,经初审后再到利川市医疗保险局进行系统审批。

31.问:在省外住院报销需要哪些报销资料?

答:需要住院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鲜章的出院小结、加盖医院鲜章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如果是意外伤害,还需提供受伤所在地公安及村委会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和加盖医院鲜章的病历资料。

32.问: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政策和医药费用报销流程是什么?

答:对认定的五保户、低保户等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进行资助;对五保户、低保户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其合规医药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政策的合规自付费用到大病保险保险公司报销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费用再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医疗救助。

33.问:当年的住院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到哪时?

答:享受待遇期的住院费用报销时间,截止到次年3月份底前,超过报销规定时间的不能报销。

34.问:医保涉外住院如何领取所报销医疗费用?

答:医保涉外住院在结算股结算后,本人将利川市医疗保险支付单、住院费用发票、医疗报销审批表三张单据交市医保局财务股,并提交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银行卡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将所报销医疗费用转账到所提供的账号。

35.问: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异地居住、死亡的,医保卡上的余额怎么办?

答: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异地居住、死亡的,参保人或其亲属可先到市社保局二楼大厅开具“个人账户转出单”,然后交到市医保局财务股并提供银行账号,工作人员根据“个人账户转出单”载明的金额转账到所提供的账号。

36.问:请问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节假日顺延电话号码7291052)或3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向市医保局报告,并向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股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急救脱险后再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因工在异地受伤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待急救脱险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发生后,经认定工伤,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携带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住院发票、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汇总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职工登记表、伤残待遇核定表各一式三份,到市医保局工伤生育股申请工伤待遇,经医保经办股室审核后由事故发生单位领取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本人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7.问:生育保险待遇如何报销?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参保女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省、州、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在女职工生育发生后,申报生育津贴,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生育职工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相关部门的合法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汇总用药清单、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经市医保局工伤生育股审核后,于次月6—12日由女职工所在单位领取相关待遇。(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38.问: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需要哪些资料?

答:(1)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2)提供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或设计产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参保申报表;(4)参保人员信息表;(5)煤矿企业提供新进人员体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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