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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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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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均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站(http://hb.gsxt.gov.cn),填报2017年度报告并公示。对未按期申报并公示的,工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利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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