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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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申请人:
你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的县内客运经营相关申请(包括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县内客运班线许可事项变更审定意见(2018年第1批)],并予以公示。
一、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1款、第38条第1款、第49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变更)交通行政许可。
二、请相关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前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并到利川市政务服务中心车辆分中心(腾龙大道市交警大队旁)办理经营许可证件换发等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的,将撤销本许可决定。
二、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详见附件审定意见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县内客运班线许可事项变更审定意见(2018年第1批)
利川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