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学用结合,这次检委会有点不一样!

11-19 15:50  

本网讯(通讯员杨俊)“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1月18日,利川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讨论该院办理的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听取案情汇报后,该院9名检察委员会委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结合该案事实、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围绕陈某酒后泄愤、高空抛物、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陈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进行了热烈讨论,发表了个人意见。综合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会议还组织学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通过学习,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时掌握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对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把握与法律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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