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日趋活跃,非法集资活动正快速向金融理财、热点投资等领域蔓延,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等行业日益成为非法集资案件集中高发领域。现将以集资的方式参与投资非融资性担保类公司的投资风险提示如下:
一、谨防性质混淆风险。投资担保类公司有二类:一类是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由省经信部门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另一类是非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由于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门槛高、管理严,为规避“担保”二字,现在设立的这类公司大部分的名称为“XX市×××(字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市×××(字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民要仔细查看省经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甄别清楚两类不同性质的投资担保类公司合法的有效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谨防宣传误导风险。非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不需要前置审批,有的公司在进行集资宣传时一般有意忽略公司需凭许可证经营的事实,给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擅自销售类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宣传误导市民投资购买。
三、谨防违法经营风险。有的投资担保类公司采取“代客理财”等方式,与客户签订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或“投资委托协议”,变相以高息吸收客户资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一旦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将自己承担。
四、谨防盲目投资风险。如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不充分,后期出现管理漏洞或资金衔接问题,一旦资金链条崩裂,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广大社会投资者。因此,广大市民必须警惕盲目投资理财背后的金融风险。
五、增强投资风险意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市民务必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依法合规理财,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