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公告

07-16 10:16  

 公告编号: (2018)0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5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示。

  申请人刘正文(身份证号码422802194711040012)申请继承登记的不动产位于 利川市西城普庵村八组,经我中心审查符合转移登记条件,不动产相关信息如下:

  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廖明桃和刘正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利国用(登)字第03-04-0043号,使用权面积8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利房西字第961020号,房屋建筑面积225.85平方米。

  本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如对以上公告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法予以登记。

  公示时间:2018年07月10日至 2018年 07月25日

  举报电话:0718-7219733、7252361

  特此公告

  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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