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迎来首趟旅游专列,400游客直喊凉

07-17 08:41  

7月16日凌晨5点,从武汉黄石开来的首趟旅游专列Y596/7次列车抵达利川,近400游客将在一天的旅程中,感受“中凉爽之城”利川的独特魅力。

本趟专列是由宜昌小伙伴旅行社组织申请,列车从武汉黄石直达利川,中途站点不停靠。游客们将在利川游览两个景区(腾龙洞、龙船水乡),参观利川电商产业园,并在利川住一晚,体验民宿魅力。

“今天早上一到利川,整个人就神清气爽,感觉进入了农夫果园,空气十分清新,凉爽,利川是一个好地方。”游客朱先生对利川的气候赞不绝口。

在电商产业园,游客们对利川特色产品十分青睐,纷纷拿出手机在线上购买特色产品。

此次专列是利川出台《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的首次旅游专列。

今年年初,为进一步提升利川旅游竞争力,推进利川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利川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该办法。该办法从2018年3月23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利川市旅游委对该奖励办法中旅游组团的奖励进行了详细规定,印发了《利川市旅游委员会关于印发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利川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1、扶持奖励范围主要包括高A级景区、旅游组团、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农家乐)、旅行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等。

2、对高A级景区创建的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5A级、4A级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3、对旅游组团的奖励:针对旅行社组团游览利川两个(含两个)以上景区并住宿至少一晚的给予奖励。单次组团50 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按10元/人奖励;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奖励;2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单次组织火车专列人数达300人以上,按3万元/列奖励;500人以上的按5万元/列奖励;单次旅游包机达10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境外游客按50元/人予以奖励。

4、对旅游饭店(酒店)的奖励: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旅游饭店(酒店)金树叶级、银树叶级饭店(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星级民宿(农家乐)的奖励。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5人以上就业的金宿级民宿,给予15万元奖励;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0人以上就业的银宿级民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五星级民宿(农家乐)、四星级民宿(农家乐)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人以上就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的奖励。

6、对A级旅行社的奖励。对在本市注册新获评的5A级、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旅游商品开发的奖励:开发本土特色旅游商品被评为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省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8、对旅游人才的奖励。新考取国家导游资格证并取得导游证,且在我市旅游企业执业的导游人员,奖励1000元,对获得省、州级表彰的导游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

9、对旅游专列、旅游包机、普通大团、境外团队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取最高奖项兑现奖励。

10、本办法由市旅游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旅游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利川市旅游组团奖励实施细则

一、为加快推进利川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行社纽带作用,根据《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18]4号)中第三条旅游组团奖励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享受奖励政策的旅行社:市域内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利川市内设立的分社、与市旅游委员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的市外旅行社。

三、住宿单位认定:市域内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饭店;市域内证照齐全、安全措施到位、服务质量优,经市旅游委员会审核,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能力的饭店;市域内具有市场主体、村委会、民宿合作社、民宿协会统一管理的规范民宿;市域内证照齐全、接待能力较大、服务质量优、环境好的个体民宿经营户。

四、游览景区认定:市域内3A级以上收费景区。

五、旅行社组团50 人以上游览利川两个(含两个)以上景区并至少住宿一晚的给予奖励。单次组团50 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按10元/人奖励;101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按20元/人奖励;201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单次组织火车专列人数达300人以上,按3万元/列奖励;500人以上的按5万元/列奖励;单次旅游包机达1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境外游客按50元/人予以奖励。

六、报备材料

旅行社须提前三日向市旅游委员会规范管理股报送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与地接社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行程安排表;

(三)游客名单(姓名、性别、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四)住宿地点;

(五)导游人员名单(如上团导游为公司专职导游需出具公司导游派遣单;如上团导游为导游服务公司或其他旅行社借用需出具借用协议)。

旅行社在团队结束后三日内必须向市旅游委员会规范管理股报送以下材料:

(一)景区、住宿确认件(经手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租车合同;

(三)火车团队提供游客火车票复印件;

(四)飞机团队提供游客飞机票复印件;

七、审查核定: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流程报备。市旅游委员会将随机进行现场抽查或暗访,发现一次弄虚作假、违规及合伙套取奖励行为,取消该旅行社当年奖励兑现资格。景区、饭店及民宿合伙套取奖励者,取消旅游团队接待定点单位资格。

八、本细则由市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编辑|瞿琪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业务合作:0718-7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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