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知识(十五)

08-22 11:35  

PPP:政府和民营企业合作

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具体来说,社会资本与政府就具体PPP项目设立一个特许经营公司,由经营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融资并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由公共产品的单独提供者变成了协作者,社会资本也可以在项目的运作中获得投资收益。

PPP项目的简单模式:

PPP简单点可以理解为,政府和民营企业合作。合作模式主要包括:服务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永久私有化类。

服务外包主要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交由项目公司运营、维护和提供用户服务,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又分为O&M和MC。

永久私有化是指项目公司永久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负责建设和运营。

特许经营介于前面两者之间,主要是指政府将公共资产的特许经营权(包括建设权)或者存量资产的所有权授予项目公司,公司在合同规定时间将所有权移交回政府。其中“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占比最大,达到74%。

PPP项目投向:

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的PPP指导意见,PPP项目主要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需要具备透明的定价机制、稳定的现金流。PPP项目目前有两个数据库,分别是财政部数据库和发改委数据库。

PPP项目的收益来源:

PPP项目的收费机制包括三类,一是完全依靠项目用户付费(如供水、燃气项目),二是完全由政府支付服务费用(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三是部分来自项目用户付费并由政府提供缺口补贴,以保障项目财务可行性(如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

PPP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两块,一块是公司本身的资本金,主要来自PPP项目发起人入股资金、政府相关事业单位投资、财政补贴以及PPP基金的股权投资。项目的其余投资资金主要来自贷款。值得注意得是,项目发起公司将资金以贷款而不是资本金形式投入PPP公司,主要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因此也造成了“小马拉大车”的问题。

同时,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大多数来自国有企业,参与PPP项目一方面是因为建筑承包商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PPP项目的民间资本参与度并不高,这违背了政府鼓励发展PPP项目的初衷。

金融机构参与PPP的方式: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

1、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为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对于国家重点扶植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利、污水处理、棚改等项目进行特殊信贷支持,如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此外,政策性银行还可以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PPP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资金融通、投资银行、现金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夹层融资等方式参与PPP项目。

3、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用险种为PPP项目的履约风险和运营风险承保,增加PPP项目结构设计的灵活性,降低和转移PPP参与方的风险。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来看,基础设计建设一般久期很长,符合险资长期性的特征,有助于缓解资产负债错配的问题,因此险资可以通过专项债权计划或股权计划为大型PPP项目提供融资。

4、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IPO保荐、并购融资、财务顾问、债券承销等投行业务,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资管计划、另类投资等方式介入。

5、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主要形式是发行产品期限较长的股权或债权信托计划,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保险等机构资金;间接参与,即信托公司为PPP模式中的参与方融资,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投资项目公司,采取明股实债的方式,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为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通过过桥贷款、夹层融资等形式介入。

6、PPP产业基金

PPP产业基金是指以股权、债权及夹层融资等工具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投资基金,可以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种低风险、中等收益、长期限的类固定收益。PPP产业基金通常与承包商、行业运营商等组成投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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