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8/30
昨日,利川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信息《辟谣!网传视频利川步行街抢小孩,真相是这样的……》(点击可查阅原文),对所谓“抢小孩”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披露,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依法打击造谣生事者,净化社会和网络环境,经利川市公安局都亭派出所民警及时落地调查、固定证据,快速查清刘某、刘某清,为发泄心中私愤故意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刘某清到案后,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8月29日,刘某因小孩被谭某“抢”而产生的赔偿纠纷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为发泄心中怨气和不满,便在其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自己小孩于8月26日傍晚,在利川城区步行街被“抢” 的虚假信息和视频,一时引起社会恐慌。
随后,刘某清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也转发堂妹刘某发布“抢小孩”的视频及信息,并配文字“利川太乱了……大街上抢小孩,什么世道?”,和留言侮辱人民警察的评论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某、刘某清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下图为各地部分网络造谣传谣生事者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案例
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兴起,人与人的互动变得越来越方便,信息发布变得越来越简单,复制—粘贴—转发,成为常态。但也正因其方便简单,造成现在网络上各种虚假信息被大肆转发,网络谣言随处可见。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编造、传播谣言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常言道“流言止于智者”,因此,我们要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筛选信息的能力,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转发信息。
法 律 课 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来源:利川市公安局
编辑|向俊锦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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