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知识(十)

12-25 16:18  

企业刑事风险——高利转贷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借款人,包括:

1、企 (事)业法人;

2、其他经济组织;

3、个体工商户;

4、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追诉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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