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例31]利川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五年

01-31 09:11  

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

2010年11月3日以来,被告人王某先后成立某茶庄、某汽车服务中心、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王某为扩大公司及实体店的经营规模,通过亲戚朋友在社交圈中广泛宣传,承诺高利回报,并开始向被害人张某等人以月息1.5‰至5‰不等进行融资借款。在此过程中,王某又先后成立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王某以扩大上述公司规模或者帮人偿还信用卡需要资金为由,高息(月息1.5‰至12‰)为诱饵对外借款,同时因其前期借款信誉度较高,其借款行为通过“口口相传”扩散至社会不特定对象。每次借款时,王某均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每一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被害人以现金、转账、刷卡(POS机)的方式将资金支付给王某,或将信用卡长期放置于王某处,由王某自己循环套现、还款。经廖某、龚某、许某等人介绍,王某先后向覃某等109名不特定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59.7396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人民币103.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月8日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109名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所非法吸收的存款是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本案中尚未获得本金返还的被害人,因其本金返还情况不清,不宜判决被告人王某返还被害人本金的具体数额,但被害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如对本金返还情况提出异议,双方可持凭据结算,尚未返还的本金由被告人王某继续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被告人在案发前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本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利川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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