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复参保怎么办?

02-22 10:09  

湖北12333

打算换个城市工作,社保不小心就交重复了,重复年限是不能累计的,这个时候,个人重复交的费用如何处理?

依据《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同一时间段内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与转移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终止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那么重复交的费用何时退?

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条规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所有在职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允许重复参保。对已重复参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在职参保人员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对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予以转移合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不变;对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