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练)2019年1月12日,刘某某接到“好兄弟”王某的电话,王表示想带三个朋友到刘某某租住的位于利川市城区的家中吸食毒品,经刘某某同意后,王某一行便带着毒品和吸毒工具来到了刘某某住处。当晚,刘某某、王某、向某、何某、杨某五人在刘某某的出租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
次日下午15时许,王某、向某又购买了毒品带至刘某某家,王某、向某、何某便又一起在刘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后刘某某离开利川前往外地,经检测,王某、向某、何某、杨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被抓获后,刘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4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