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10-27 10:22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请未登记单位、已登记未缴费单位、已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到市社保局二楼大厅办理登记、参保、补缴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利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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