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打击恶意欠薪 ——破解我州农民工工资清欠难题④

12-09 13:29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不仅让农民工苦不堪言,也是一件困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头疼事。如何让农民工朋友按时足额地领到“血汗钱”?如何从源头震慑企业的欠薪失信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监管和惩戒的长效机制?这是政府一直重视并屡屡采取措施推进的问题。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对欠薪问题高度关切,并屡出重拳打击。多部门主动作为,联合出击,不仅仅让欠薪失信企业处处受限,也让它们寸步难行,强有力的举措、精准的措施,为农民工撑起一把把讨薪“保护伞”。

A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用工老板被判刑

2014年7月下旬,咸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民工投诉:在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从事打眼放炮、砌挡土墙等工程,工程于2014年4月完工,尚欠3个施工班组工资60余万元,涉及民工近30余人。

接到投诉后,咸丰县劳动监察大队初步查明:工程施工方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2011年9月12日,马某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恩来恩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路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投诉人洪文丰、彭磊、洪涛先后组织民工参与了砌弃场挡土墙、爆破等作业。完工后,马某未结清民工工资,民工多次电话联系仍讨薪未果。

因为跨省跨区域,咸丰县劳动监察人员多次电话通知马某到咸丰处理拖欠民工工资事宜,但马某都以项目部未对他的工程进行结算为由拒不到场。随后,监察大队又多次用手机短信、电话通知,要求马某及时处理拖欠民工工资事宜,但马某一直不予理睬。2014年9月4日,监察大队依法向涉案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邮寄到该公司所在地,文书被马某拒签。马某的行为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已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咸丰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将此案移交给咸丰县公安局。经咸丰县公安局、高路办、中铁大桥局多方努力,马某迫于压力,于2015年1月20日将30万工资款打入咸丰县公安局的账户上,余下30余万元承诺在当月底到账。

干活付酬、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偏偏有少数企业和老板却为一己之私,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仅落下骂名,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2014年1月13日,张某等21人向恩施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恩施市某装饰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拖欠工资共计18.92万元。接到投诉后,恩施市劳动监察大队因无法联系石某,于2014年2月21日到石某家中向其父宣读《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其转告儿子回恩施处理拖欠工资事宜,石某获知情况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到贵州省成立装饰公司,购买轿车。石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恩施市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我州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州劳动监察支队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我州累计移送并被公安机关立案恶意欠薪案件29件,其中每年移送案件数量分别为6件、10件、13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B  “联合惩戒”让欠薪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一边是欠薪者的有恃无恐,一边是农民工的手足无措。正因如此,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对欠薪问题高度关切,并屡出重拳打击。

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意见》要求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人社部制定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人社行政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法》还指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2015年,省住建厅出台的《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列入市州级建筑市场“黑名单”。

恩施州政办发〔2016〕45号文件也提出,全面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强化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为此,州人社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对企业在招投标环节设置前置条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存在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合格的条件。

显然,这些规定和举措,能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防范企业欠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的一次欠薪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因为“信誉”打了折,日后再进行其他活动将被限制。

C  引发重大欠薪案件,地方政府将被问责

今年以来,国务院、省、州出台了系列文件,剑指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可谓下定了决心。我州更是打出治理欠薪“组合拳”——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运行建设领域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好“三项制度”,可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治理农民工欠薪,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缺一不可。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11月中旬以来,州政府组织由各职能部门牵头、人社部门全程参与的8个工作专班,赴各县市开展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督导和专题培训。每到一处,州政府督导组都要强调“四个职责”:政府的主导职责、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主办职责、人社监察部门的督办职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职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州政办发〔2016〕45号件规定,把问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推动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谈、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落实好“三项制度”,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25日下发通知,对近期工作列出“时间表”:11月30日之前,各县市完成在建项目的清理;12月31日之前,凡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全部上线运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同时根据项目的规模情况确定安装硬件设施;12月31日之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实现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从12月28日开始,建立“三项制度”实施情况的周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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