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原创   03-07 11:06   黄玉露

当前, 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但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站在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 抓好宣传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卫生计生是基础民生事业,为群众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是卫生计生部门的主要目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职工初任培训、在岗培训的必修内容,推动全体干部职工系统、完整地学习掌握卫生计生法律知识。要采取培训、考核等多种手段提高医疗卫生执业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恪守职业道德。

(二) 加强队伍建设,为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和行业管理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要完善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各级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执法能力。进一步完善案件调查处理制度,对卫生计生执法工作开展跟踪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其次,要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要着眼长远,推行卫生计生系统全面聘请法律顾问制度,为全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执业提供法律帮助。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形势研判、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分析、解答执法疑难问题等重要工作。强化法律顾问在医疗机构决策、管理、运行中的作用,健全法律顾问参与医院管理、医疗风险防范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化解等工作制度。

(三)健全体制机制, 推动卫生计生工作步入法治轨道。卫生计生部门要把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

第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健全重大决策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公众参与、 专家咨询、 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决策要跟踪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第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事前审查、集体审议、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和主动公开等制度。凡属制定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性决策、改革性工作,应当举办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清查制度,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已废止的法规及文件,不得作为管理和服务的依据。

第三,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健全行政审批管理、 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深化权责清单制度改革,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政务服务网 “三单一网”制度。适应新时期简政放权需要,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下放、简化、规范审批服务事项,编制通用目录并加强动态管理,推行和完善集中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对依法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切实做好下放、承接审批服务事项的能力建设和衔接,确保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实化监管措施,避免管理真空。

第四,完善政(事)务公开机制。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结合群众关注的卫生计生热点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完善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进一步完善政(事)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确保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来源:《中国人口报》3月3日第三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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