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咸丰县城某房地产开发商房屋未按期交房,也未支付违约金。2017年3月30日9时许,近百名业主到售楼部等待答复未果。
业主情绪开始激动,黄某某、黄某、刘某、吴某等四人商量好制作横幅的内容,并到县城某广告商制作横幅欲拉到售楼部。后因在售楼部等的业主到了县政府上访,黄某某与黄某将制作好的横幅送到了县政府,并递给了业主刘某某。
在县政府大门外,几十位业主聚集在一起,以拉横幅(某某地产还我血汗钱,还我房子!请求政府为老百姓做主!)、堵大门的方式在县政府大门前逗留,以寻求解决问题,导致进出县政府大院的车辆、人员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县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
惩处结果
以上行为属于《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的14种非法上访行为第一条。
目前,黄某某被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黄某被处拘留5日,刘某、吴某被处以罚款200元,刘某某被处罚款100元。
前不久,恩施公检法联合发布了一个通告,明确列出14种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从4月起,上访也得讲技巧了,看看还有哪些事情搞不得……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维护我州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坚决依法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会场的;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打横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聚众哄闹、非法滞留等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信访接待、办公场所的;
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或接待场所的;
故意堵塞、阻断交通,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与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使国家赋予的人民权利。但少数信访人或信访群体置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上访,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小编在此提醒,希望广大群众保持清醒和理性,一定要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反映诉求,为利川的稳定与发展共同尽力。
来源:恩施发布、咸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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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 洵 审核:吴向海 审签:傅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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