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公布2017年食品药品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12-27 17:42  

中国利川网 通讯员 李浩然 牟静

近日,笔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今年共办理案件390件,共计罚没款206万元。该局现面向社会公布全市2017年十大食品、药品等违法典型案件,其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群众对假劣食品药品的识别能力。

利川市2017年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重庆XX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会销案

2017年7月31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投诉举报称:在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一组“利川市逸清凯莱大酒店”二楼,有人以“中粮集团”的名义,通过会议向参会人员赠送米、面、粮油的形式,向老年人推销纯羊奶粉的会销活动,由于所售纯羊奶粉价格过高,举报人怀疑产品有问题,要求利川市食药监局派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对重庆XX保健品有限公司举办食品会销活动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活动会场及库房均发现存放有米、面、油、羊奶粉等多种预包装食品及保健品,另有用于开展会销宣传活动所使用的联想笔记本、会员团购卡等。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中粮集团的名义租用利川市逸清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川市逸清凯莱大酒店)二楼经纬厅为活动会场场所,指南厅为食品库房,开始从事食品会销经营活动。至检查之日,该公司已持续开展食品会销活动9天,共计18场次,支付场地租金30600.00元。该公司在利川市谋道镇参与食品会销活动的员工共12名,吴X为负责人,11人租住在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一组“利川市绿英民宿”,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于7月31日也亲自来到利川市谋道镇开始参与并组织食品会销活动。经查实,该公司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在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小区内搭设展台,展示会销产品,以老年群体为主要对象,以参加活动免费领取礼品、发放中粮产品XX团购入场证等方式宣传吸引老年人到“利川市逸清凯莱大酒店”会场参加食品会销活动。通过讲座、播放宣传片、有奖问答、品尝食品、现场销售等方式宣传推销会销食品,以购买怡美生纯羊奶粉为中粮产品哈鑫团购入会条件,吸引活动参加人员购买羊奶粉及其他会销食品,现场或会后送货时以POS机刷卡付费或现金收取货款。另查明该公司在利川市谋道镇从事食品会销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利川市谋道镇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川市食药监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没款41.45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5月5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该市元堡乡朝阳村有一头已埋死牛肉被人挖掘、销往市场,要求调查处理。在公安部门的协作下,经调查核实,元堡乡朝阳村村民喂养的成年母牛,于2017年3月22日因不明原因死亡,赵世国、吴明安于2017年3月底偷偷将该牛从土里挖出分割后,销售给川市毛坝镇青岩村销售牛肉的黄太宽。黄太宽将该死牛肉销售给消费者。另查实, 2017年4月5日吴明安自家的母牛因不明原因死亡,第二天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将死牛深埋,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后,吴明安伙同赵世国又把深埋后的死牛挖出,将该牛又销售给黄太宽,该批牛肉经黄太宽又销售给消费者。根据以上情况,以上当事人经营死因不明的牛肉及其附属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利川市食药监局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2月8日,三名违法当事人经利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赔偿消费者损失48900元。

三、向XX无证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白酒案

2017年2月15日,利川市食药监局联合利川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共同对向XX经营白酒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白酒未取得任何证照,并在该店食品库房内现场查获梦之蓝、天之蓝等13种质量可疑的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人员鉴定:当事人待售的8瓶梦之蓝M6白酒、18瓶海之蓝酒和90瓶天之蓝酒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4万余元。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的上述假冒“洋河”系列白酒以物流方式从江西省九江市购进,且经营时间较长,涉嫌销售数量和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假冒“洋河系列”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追溯上家供应商,利川市食药监局已经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四、刘X菊无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案

2017年11月29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利川市鞍山巷有人在制售假蜂蜜,要求查处。当天,我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利川市鞍山东巷-2巷15号四楼一出租屋内正在进行“蜂蜜”熬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准产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蜂蜜原料。执法人员当场查封蜂蜜成品204瓶(1公斤/瓶)、白色粉末状添加剂3斤、香精1/5瓶(矿泉水瓶装)、半成品蜂蜜20斤、50公斤装白糖2袋及制售蜂蜜的工具,对其成品送湖北省食检院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蔗糖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标准要求、铝的残留量极高(蜂蜜中不能检测出铝),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利川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目前该案件正与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刘X销售“虫草鹿鞭王”等假药案

2016年11月3日,利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与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性保健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X在未申办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在利川市清江大道143-5号设立“爱侣保健店”,从事避孕套、保健器具、消毒用品、性保健品等四大类产品的经营活动。在该店门市保健品货柜中现场查获质量可疑的虫草鹿鞭王【标示生产企业:西藏万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9)第020号,规格:9900mg*10粒/盒,生产日期:20160618】,经抽样送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 SN/T 4054-2014《出口保健食品中育亨宾、伐他那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检验:其胶囊含西地那非691.4mg/kg,胶丸含西地那非856.8mg/kg。经查,该店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该店负责人刘X从一上门推销的个体商贩手中购进的,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既未按规定要求索取、查验和保存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批件及供货单位的资质资料,也未按规定要求索取进货票据,同时也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进货台帐或购进登记,因而导致上述产品的具体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情况无法进行准确核查。2016年12月12日,利川市食药监局组织有关食品、医学、药学专家对刘X经营的保健食品“虫草鹿鞭王”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对人体健康危害作用的鉴定会,一致认为,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西地那非,尤其是在脱离医生指导下使用该品,足以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属于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利川市食药监局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11月24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六、邓淋匀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白酒案

2017年10月18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投诉举报称在利川市清源大道98号“韵利副食店”购买的“国窖1573”白酒系伪造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要求进行查处,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邓淋匀经营的“韵利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柜台上尚有待售的3件(共计18瓶)“国窖1573”白酒,并实施了查封扣押。后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鉴定人员鉴定:此批次产品是伪造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利川市食药监局依法取缔其经营行为,没收假冒白酒并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七、王X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案

2017年5月4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负责提供利川范围内“XX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受理入网和配送服务,至检查当日,“方燕烤猪蹄”、“那些年麻辣烫”等商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审查“方燕烤猪蹄”等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即批准其进入“XX外卖”网经营,并为该商家提供了配送服务,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前审查已进入“XX外卖”网所有食品经营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的商家立即下线不在网上进行经营和配送服务,查验商家经营资质合格后方可入网配送并建立审核台账。2017年7月3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专项检查中又发现食品经营商家“小城大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审查“小城大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即批准其进入“XX外卖”网经营,并为该商家提供了配送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湖北省利川市X妹娃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7年3月13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加工卤豆干,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剑石牌焦糖色”,根据GB2760-2014规定,焦糖色不属于豆制品添加范围。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李XX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6月19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利川市谋道镇XX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二楼库房中存放和使用的丹七片【标示生产企业: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2307;规格:每片重0.3g;生产批号:161207;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2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只有一张编号为2869444的手工销货清单作为收款凭证,其销货清单中商品名称手工填写为“丹七片161207”,数量为“200”,单价为“38.00”,金额为“7600.00”,同时该村卫生室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资料,疑其购销渠道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上述丹七片是吉林省通化县李XX于2017年1月以XX药业集团业务员的身份参加XX药业集团的供货会时直接向厂家订购的,厂家现场未能开具正规药品票据,李XX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后李XX又于2017年5月15日全部销售给了谋道镇XX村卫生室。当事人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2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利川市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7年2月13日,利川市食药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在利川市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买的标示消毒产品批号的谷幽兰®维生素E美白保湿霜质量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非药品库房合格品区货架上陈列和销售的谷幽兰®维生素E美白保湿霜和谷幽兰®草本防脱控油洗发露均标示为消毒产品的批准文号,但其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一栏却标示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用途,同时查明该公司在购进及销售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建立购销台账。该公司经营的标识消毒产品批准文号的而适用范围却标示有关功效的化妆品,明显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0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公司给予罚没款410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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